南塘漾单元02-18B-2号地块位于**省**市**区八里店镇,是东部**组成部分,地块南临环漾南路,北侧为**漾,东西两侧为空地,占地面积为13322.77m2。
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及蔬菜瓜果,农作物均为农民自食,历史上从未涉及工业生产活动。现项目地块内主要为空地,根据规划要求后期将变更为文化用地和商业用地(08、09)。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 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交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自然**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2024年12月,经****规划局**分局批准,项目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文化用地和商业用地(08、09),属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所认定的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目前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实际未利用。****(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南塘漾单元02-18B-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1.3 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
本次地块调查于 2024年12月12日~12月16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2024 年 12 月 17 日完成地块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及分析工作,并于2024年12 月20日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结论简述如下:
污染识别:根据前期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工作,项目地块用地历史情况较为简单,主要为农用地。农作物耕种期间可能会使用敌敌畏等农药驱虫,但一般使用量较少,且自 2001年中国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来,农业部及环保部门逐步限制和禁止部分高毒有机农药的使用,同时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自2002年6月5日起禁止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狄氏剂、艾氏剂等有机农药,地块历史上使用农药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而近些年施用的农药如:草甘膦等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通过自然界的光解、水解和生物降解后,农药的残留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且根据本调查单位对同类型地块的土壤采样检测结果表明,农药指标(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均未检出。故由此判定本调查地块并不存在农药污染。
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槽罐泄漏、管线沟渠泄漏等,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涉及污染物迁移。此外,地块及其相邻区域历史上无工业活动进行,因此地块及其相邻区域无污染来源。
因此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地块周边历史用途对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
工作方案:土壤快筛采样及监测工作于2024年12月17日进行,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在本地块内外共布设11个土壤快筛监测点,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 PID 和 8项重金属(镉、砷、铜、铬、镍、铅、汞、锌)。
根据土壤样品快筛结果,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浓度较低均未检出,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论: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十五条规定分析,本地块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并满足了“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污染”、“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要求。
综上,南塘漾单元02-18B-2号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无可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污染源,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