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以下简称“我公司”)受****的委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退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 2023 年 12 月开始对本地块进行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邀请三位专家(名单附后)对本项目监测方案进行函审,经修改****公司委托******公司于 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根据监测方案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由******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其中二噁英分包于均灵检测技术****公司),我公司根据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报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评审稿。2024年12月26日,****环境局**分局******规划局**分局组织召开了《****退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会。与会代表和专家听取工作汇报后经专家组质询、讨论及技术评议,形成评审意见,我公司根据评审意见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形成了本调查报告备案稿。
********中心经纬度N 30°46'12.18",E 120°51'16.64",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区大桥镇中华村**市****公司厂区内,地块面积27758 m2,地块********公司;西至中华大道;北至**市****公司罐区;南至原嘉****公司。本地块于2002年以前为农田;2002年,****集团****公司委****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了《****集团****公司年产30000吨硝基氯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该项目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保行政许可并开始建造厂房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经营主体为****;2019年10月,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11月5日,****进行生产设备拆除、污染物清理工作,不涉及构筑物的拆除,保留所在厂房用于后续其他用途。根据相关规划,本地块现阶段为二类工业用地(M2),后期仍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M2)使用。
本次调查场地内的****主要从事硝基氯苯生产,属于化工行业,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的丙类地块。为调查本地块在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故进行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从人员访谈、相关资料及历史卫星影像图上分析得知,本地块的****属于化工行业,于2002年-2019年期间从事硝基氯苯生产。另外根据调查,相邻地块历史上涉及的工业生产企业主要为**市****公司、******公司、******公司、嘉****公司、**市大桥蓝鲸电镀厂、******公司等,地块内及相邻地块的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有潜在的污染风险,可能存在对本地块的污染影响,故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污染状况
第二阶段的初步调查阶段共设置20个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1个底泥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1个对照点,总计76个土壤样品,另采集9个平行样,累计采集85个土壤样品;设置13个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另设1个对照点,总计14个地下水样品,另采集2个平行样,累计采集16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S1~S17点位、地块外对照点SD1点位、及底泥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一所要求的必测基本项目(45 项)+ pH、锌、氟化物、氰化物、苯酚、铬、石油烃;地块内S18~S20点位检测指标为二噁英类。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的35项(扣除生物和放射性指标4项)+氯苯、硝基苯、2-氯酚、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苯胺。
结果如下:
(1)场地内及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氰化物、六价铬、VOCs、SVOCs均未检出;镉、铜、铅检出率分别为95.65%、98.55%、92.75%;氟化物、总砷、总汞、铬、镍、锌、石油烃(C10~C40)检出率均为 100%;另S18~S20点位二噁英检出率为 100%。上述所有送检样品中检出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锌、苯酚、铬、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2)场地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色度、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浊度、氟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总砷、总钠、总锰、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及《****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场地内地下水样品中总硬度(以CaCO3计)、高锰酸盐指数、色度、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浊度、氟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砷、总铝、总铁、总钠、总锌、总硒、总锰、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及《****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送检样品所测因子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块地下水送检样品所测因子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要求及《****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根据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土壤、地下水所测因子符合二类工业用地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四、公示起止时间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12日止。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写信、电话等方式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出宝贵意见。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