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石湖荡镇****公司(锅炉房)地块位于**市**区石湖荡镇,四至范围:地块东、南、西均至农田,北至育新路。地块占地面积为15740.00m2(约23.61亩)。根据**市****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同意**区石湖荡镇金汇、金胜等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减)编号****立项的批复》(沪松耕立[2018]0009号),地块未来规划为复垦新增耕地。地块历史上为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本次调查为工业用地收回**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
2022年前地块所有权人为****公司,2022年地块权属变更,由****公司竞拍所得。根据《****环境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容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规定: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人民政府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收委托后,我公司于2024年5月完成对地块开展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工作,主要结果如下:
地块现状:地块内现状为农田、林地和农村道路,地块内西部区域被周边居民种菜,东侧为林地,南侧存在少部分水田。地块内未发现化学品储存或堆放,未发现固废、危废填埋或堆放,无明显污染痕迹和特殊气味。
地块历史:地块历史上曾用作****公司(锅炉房)和农田,不属于《****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15类活动的企业。2019年地块内建筑物完成拆除,土地被平整并完成复垦。
地块周边历史:1999年地块周边主要为农田、民房、农村道路、企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其中****公司涉及《****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中的“15类”行业);2008年地块外北侧和西侧建设有大量加工型企业;2011年地块外西南侧********公司;2014年地块外北侧******公司和项目部;2015-2017年地块外西侧******学院和辰塔路,西北侧项目部拆除;2019年地块外西侧和南侧工业企业全部被拆除。
第一阶段调查总结:通过前期对地块内及周边区域污染识别分析,地块内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区域为历史上煤储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锅炉房燃烧产生的废气可能受大气沉降扩散至地块内影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地下建筑物冷却池、沉淀池拆除填埋土以及地上建筑及水泥地坪拆除过程中会产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产生的重金属和无机物和施工机械运输油品跑冒滴漏等情况影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地块周边存在多家企业排放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对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铜、镍、砷、铅、镉)、VOCs、SVOCs、石油烃(C10-C40)等。
本项目涉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需开展采样工作的“第1条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第5条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第6条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因此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依据采样检测分析结果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样布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的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由于地块有水稻种植,无法同时开展钻探工作,因此后期二次进场完成所有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本次调查采样工作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和2024年8月13日、2024年11月20日和2024年11月23日。所有样品均在采集当天送往正和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本次土壤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以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采样工作:
(1)点位设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共布设了10个监测点(含7个水土复合监测点),另在地块外西侧历史上一直为农田的区域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DZS/DZW)。所有点位均无偏移情况。共采集土壤样品42个(含5个平行样及3个对照样),地下水样品10个(含2个平行样及1个对照样)。此外本次调查还采集现场采样质量控制样,包括淋洗样2个,运输空白4个、全程序运输空白4个。
(2)检测项目: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中的VOCs、SVOCs、锑、铍、钴、钒、石油烃,合计检测项目共66项。
(3)调查结果:
石湖荡镇****公司(锅炉房)地块土壤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6.52~8.15,检出项目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六价铬、苯、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所有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项目均未检出。
石湖荡镇****公司(锅炉房)地块地下水pH值检出范围为7.3~8.3,检出项目包括砷、铜、汞、镍、锑、钴、钒、间,对-二甲苯、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项目均未检出。
结论
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可以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无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可作为工业用地回收及产证灭失依据。
建议
(1)在下一步开发建设前建议业主确保地块现状不发生变化,建议加强地块现场管理工作,防止其他固体废物被带入场内,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2)建议村民在种植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农药使用,要将物理防治、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同化学农药防治有效结合起来,尽量不要在同一地方长时间使用一种肥料,避免无节制使用化肥,造成化肥流失污染环境,有效提高化肥利用率。在推进测土配方技术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扩充地方作物种类,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3)本次只调查工业用地回收区域,作为工业用地及产证灭失依据,后期进行复垦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4)建议地块做耕地使用后,地块应关注表层土植物生长的营养元素。
(5)根据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发现地块内S10点位土壤乙苯检出浓度略高,建议对该地块流转情况进行关注,若后续进行流转,在该点位布点监测。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