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302民初20949号裁判文书公告
广****人民法院
公 告
**市****公司、李丙庆: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李迈群与被告**省德丰宝****公司、**市**凯庆****公司、**市****公司、李丙庆、何和禄、陈启明、陈桂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市**凯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迈群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李迈群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1302民初20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你在公告期间与本案主审法官或书记员联系,并到本院查询相关诉讼情况。
法院地址:**市**区**岸苏屋墩12号小区
主审法官:邓春明 法院701办公室 电话:0752-****038
书 记 员:黄紫柔 法院701办公室 电话:0752-****03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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