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中心养老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1-03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心养老服务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中心养老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补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原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现变更为: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现变更为: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证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提供业绩项目营业执照;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表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自有项目或委托运营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若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为投标人自有项目,以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评审依据,其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若正在运营的养老****政府部门委托运营的项目,****政府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项目运营合同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评审依据。****公司备案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司股权关系证明(投标人全资控股),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公司名称一致。
(3)其他情况不予认可。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 12分 | 要求1.投标人具有养老机构项目运营业绩: 1.业绩项目为:1000张床位及以上,得5分,本类别业绩最多仅计1次; 2.业绩项目为:500(含)-1000(不含)张床位的,每有1个得4分,本类别业绩最多仅计2次; 3.业绩项目为:300(含)-500(不含)张床位的,每有1个得3分,本类别业绩最多仅计2次; 4.业绩项目为:300(不含)张以下床位的,每有1个得1分,本类别业绩最多仅计2次; 1、2、3、4合注:要求1业绩累计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若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为投标人自有项目,以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评审依据,其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2)若正在运营的养老****政府部门委托运营的项目,****政府部门签订的有效期内的项目运营合同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评审依据。****公司备案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公司股权关系证明(投标人全资控股),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公司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3)其他情况不予认可。 要求2.****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养老机构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2分。 注:投****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上述业绩含正在履约的项目。本项可以与要求1计分的业绩重复计分。 |
”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人员资质中:“上述序号①、②、③项须提供人员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评审依据,人员证件执业地点或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内,****机关不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能统一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的设置主体和法律主体,则该医****医疗机构,其他情况视为不符合。”
现变更为:“上述序号①、②项须提供人员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评审依据,人员证件执业地点或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内,****机关不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能统一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的设置主体和法律主体,则该医****医疗机构,其他情况视为不符合。”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投资要求”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乙方投资金额及范围”的表述:“****中心工程建设之外的运营前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家具类、家用电器(电视、洗衣机、微波炉等)、护理床、康复设备、办公类、网络服务、餐饮类(含制餐、就餐区域的装饰装修)、智慧化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配套服务等均由中标方负责投资,总投资额1500万元,且第一年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第二年投入不低于400万元、第三年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投资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现变更为:“****中心工程建设之外的运营前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家具类、家用电器(电视、洗衣机、微波炉等)、护理床、康复设备、办公类、餐饮类(含制餐、就餐区域的装饰装修)、智慧化建设、标识标牌和运营所需的护理照料、物业、洗涤、餐饮、网络等相关配套服务均由中标方负责投资,总投资额1500万元,且第一年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第二年投入不低于400万元、第三年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投资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项目基本情况及用途”**表述:“上述项目所属的场地及场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仅限用于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托养护理等养老服务。”现变更为:“3.上述项目所属的场地及场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仅限用于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托老护理等养老服务。”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原表述:“2.乙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建设部公告2018 年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完成各项基础指标改造提升,重点完成消防改造提升,须在运营前确保消防验收合格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现变更为:“2.乙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如需对本项目现有装饰装修和设施等基础指标进行改造提升,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
9.本招标文件所说的“三星级养老机构”、“四星级养老机构”、“五星级养老机构”均变更为“三级养老机构”、“四级养老机构”、“五级养老机构”。
10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运营要求中的原表述:“16.运营周期内,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的,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10年期满的运营管理费用,且中标人投资、更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现变更为:“16.运营周期内,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的,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10年期满的运营管理费用,且中标人投资、更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招标人所有。”
1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中: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现变更为: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联合):****
地 址:**省**市**县东顾山街道**大道12号,**市**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12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方先生
电话:0551-****1008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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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1312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