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关于有机肥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20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有机肥料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来****农科所奶牛场内,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5′39.140″,北纬:23°46′23.382″。项目占地面积约13333.33㎡,主要建设内容:原有厂房内添置燃烧机、烘干机、混料器、皮带机、造料机、抛圆机、往复振动筛、包装机及旋风分离器等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形成一条年产1万吨有机肥料(颗粒状)生产项目。环保设施主要有旋风分离器、水洗塔、排气筒。化粪池、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3%。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设施农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加强洒水降尘、抑尘;定时清扫现场,确保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要求,加强施工管理,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并注意对施工机械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机械设备保持最佳工作状态,使噪声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钢筋、管材等下角料经分类后,****回收站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粉剂原料、烘干、造粒、抛圆、包装废气以及烘干废气。有机肥料生产筛分、造粒、抛圆、打包等工序粉尘经抽气风管汇集至主集气管送往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废气采用旋风分离器+水洗塔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尾气经引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确保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生物菌发酵罐冲洗废水以及水洗塔冲洗冷却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林地施肥,不外排;生物菌发酵罐冲洗废水倒入发酵场内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水洗塔冲洗冷却用水进入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烘干机、皮带机等设备噪声。做好设备的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尽量完善设备的减震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工具。严格落实以上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主要有:收集粉尘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工序再利用,不外排;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桥巩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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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