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关于批复****公司年产EVA鞋底50万双、ETPU鞋底5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省****公司编制的《****公司年产EVA鞋底50万双、ETPU鞋底5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福****开发区庆泰路9号综合楼五楼的****公司年产EVA鞋底50万双、ETPU鞋底50万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EVA鞋底50万双、ETPU鞋底5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压滤”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更换的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096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调漆、喷漆、描绘、烘干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调漆、喷漆、描绘、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两套“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废活性炭、漆渣、喷漆废液、沾染油漆的废美纹纸、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并保留凭证;不含油漆的美纹纸、废次品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环境局审批专用章(****)
2025年1月6日
抄送:**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