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医院手术器械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医院手术器械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16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号黄楼商厦写字楼814室
被投诉人:甘****公司
地址:**省**市**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2698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B****1002幢(写字楼)70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23****商贸有限公司对“****医院手术器械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该项目评审总得分为58.2分,****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对其报价、商务部分(类似业绩、质保期、厂家授权)、技术部分(技术参数响应、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处理设备故障经验及培训方案)评分项进行合理评分,投诉人认为其评审总得分至少应为8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针对投诉人“商务部分”中“报价”、“类似业绩”、“质保期”、“厂家授权”、“技术部分”中“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处理设备故障经验”、“培训方案”的评分项,评标委员会均给予了相应得分,评标委员会就前述评分项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而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的‘品目3 骨刀(小)’、‘品目31 显微止血夹’、‘品目32 显微止血夹’、‘品目35 髋部拉钩(直角拉钩)’、‘品目36 颈前拉钩’、‘品目39 舌头拉钩’、‘品目40 舌头拉钩’、‘品目41 四齿拉钩’、‘品目42 二齿拉钩’、‘品目49 咬骨剪’、‘品目56 骨刮匙’、‘品目68 组织镊’、‘附件一、显微器械套装’关于‘显微持针钳140×0.6,直型,带剪,簧式’、‘显微血管吻合牵线夹 25×1,直头,圆尾 11’、‘微血管助缝工具 36×Ф0.4×1.5,无柄’、‘微血管助缝工具 直,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弯,无柄,叉形’、‘微血管助缝工具 32,U 形槽宽 1,无柄,扩张’、‘微血管助缝工具 110’、‘消毒盒 262×162×42 双层,耐高温’、‘附件二、断钉取出器械套装’关于‘起子 90×Sw1.2,四方,换柄式’、‘起子 90×Sw1.5,四方,换柄式’、‘起子 90×0.4×2,十字,换柄式’、‘起子 90×T25,梅花,换柄式’、‘起子 90×R2.5×11,换柄式,U 型’、‘骨铰刀 150,三角刃,刃长 20,换柄式’、‘剥离器 160×R6×10,尖头’、‘起子 90×0.5×3,换柄式,一字’、‘起子 90×0.6×6,换柄式,一字’、‘起子 90×T20,换柄式,梅花’、‘起子 90×T30,换柄式,梅花’、‘取钉器 150×H4.0,换柄式’、‘取钉器 150×H5.0,换柄式’、‘取钉器 150×H6.5,换柄式’、‘取钉器 150×H8.0,换柄式’、‘取钉器 90×4.0,换柄式’、‘取钉器 90×5.0,换柄式’、‘取钉器 90×6.5,换柄式’技术参数要求”,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其余技术参数要求”;****委员会就投诉人“技术参数响应”评分项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2、****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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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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