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10)〔2024〕37号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9876公顷。****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用途:位于**市**区田州镇东江村、三雷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市**区田州镇东江村6组:旱地0.0539 公顷、灌木林地0.0494公顷、其他草地0.0819公顷;三雷村1组:旱地0.0143公顷;三雷村2组:旱地1.2301公顷、灌木林地0.1139公顷、其他草地1.444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百政办函〔2023〕9号)。
地 类 名 称 | 面积(公顷) | 补偿费用标准(万元/公顷) | ||
农 用 地 | 耕地 | 旱 地 | 1.2983 | 136.5000 |
林地 | 灌木林地 | 0.1633 | ||
草地 | 其他草地 | 1.5260 | ||
合计 | 2.9876 | 407.8074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3〕8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3〕8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 ****576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他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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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