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民政局 | **** | |
2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保护局 | **** | |
3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保护局 | **** | |
4 |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省〈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保护局 | **** | |
5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水利局 | **** | |
6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 **水利局 | **** | |
7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水利局 | **** | |
8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水利局 | **** | |
9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省〈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农业农村局 | **** | |
10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行政检查 | 《**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农业农村局 | **** | |
11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车站、**、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农业农村局 | **** | |
12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县农业农村局 | **** | |
13 | ****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农业农村局 | **** | |
14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县农业农村局 | **** | |
15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农业农村局 | **** | |
16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农业农村局 | **** | |
17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 ****执法局 | **** | |
18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局 | **** | |
19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局 | **** | |
20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峰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执法局 | **** | |
21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执法局 | **** | |
2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 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执法局 | **** | |
23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执法局 | ****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运输局 | **** | |
25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 |
26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 ****农业农村局 | **** | |
27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业农村局 | **** | |
28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省 级清单第302项)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令2021年第1号) | ****农业农村局 | **** | |
29 | ****基地审批(省级清单第303项)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基地审 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农业农村厅 ******厅 **省 ****建设厅****基地审批和住 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 ****农业农村局 | **** | |
30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局 | **** | |
31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农业农村局 | **** | |
32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公司、****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 ****住建局 | **** | |
33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 ****住建局 | **** | |
34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等有关部门,****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住建局 | **** | |
35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住建局 | **** | |
36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运输局 | **** | |
37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运输局 | **** | |
38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运输局 | **** | |
39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运输局 | **** | |
40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水利局 | **** | |
41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农业农村局 | **** | |
42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农业农村局 | **** | |
43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局 | **** | |
44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农业农村局、****运输局 | **** | |
45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渔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局 | **** | |
46 | 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检查站****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车站、机场、**、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 ****农业农村局 | **** | |
47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林业局 | **** | |
48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林业局 | **** | |
49 | 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林业局 | **** | |
5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县民宗局 | **** | |
51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环境局 | **** | |
52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农业农村局 | **** | |
53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行政奖励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管理局 | **** | |
54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行政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林业局 | **** | |
55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行政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林业局 | **** | |
56 | 对在森林**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林业局 | **** | |
57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住建局 | **** | |
58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 ****运输局 | **** | |
59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农业农村局 | **** | |
60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机关****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文体旅局 | **** | |
61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林业局 | **** | |
62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 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款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 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水利局 | **** | |
63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 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 ****农业农村局 | **** | |
64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管理局 | **** | |
65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机关决定。 | ****管理局 | **** | |
6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机关决定。 | ****管理局 | **** | |
67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林业局 | **** | |
68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林业局 | **** | |
69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林业局 | **** | |
7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林业局 | **** | |
71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林业局 | **** | |
72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林业局 | **** | |
7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林业局 | **** | |
74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林业局 | **** | |
7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林业局 | **** | |
76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林业局 | **** | |
7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林业局 | **** | |
78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十七) 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县自规局 | **** | |
79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 **县自规局 | **** | |
80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政府****法院强制搬迁。 | **县自规局 | **** | |
81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自规局 | **** | |
82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县自规局 | **** | |
83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引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自规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