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新沙港区 13#泊位工程新建项目(二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965722J | 建设单位法人:卢鑫 |
高海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麻涌镇 |
**省**市麻涌镇漳澎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港新沙港区 13#泊位工程**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建设地点: | **省**市麻涌镇 新沙港区 |
经度:113.53345 纬度: 23.0047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1-05 |
东环建〔2017〕3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10-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2000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965722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965722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900MA51BW5R7R | 竣工时间:2024-03-1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4FMAin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二期)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个7万吨级粮食泊位(码头结构按靠泊1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岸线总长302m;总吞吐量为345万吨(包括固体粮食和食用油),其中装船量10万吨,卸船量335万吨,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为353.2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24万吨固体粮食筒仓及配套设施,以及增加食用原油50(万吨/年)吞吐量的配套食用油输送管道。 |
原报告书审批为36万吨筒仓量,项目(一期)已建22万吨,项目(一期)还有14万吨筒仓量未建设,在项目(二期)建设14万吨筒仓量同时,为了满足码头储仓需要,在原码头建设地点、性质、泊位数量及等级、岸线长度、总吞吐量、陆域总面积、工程占地和设计通过能力等不变的基础上,在筒仓区(不新增用地面积)增加10万吨筒仓用于储存固体粮食(大豆、玉米、小麦等),二期建成后筒仓区总仓容约46万吨(一期为22万吨,二期为24万吨),综上,我司**10万吨粮食筒仓项目,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51谷物仓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按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有关规定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于2024年10月09日重新拿到排污许可证。综上所述,项目(二期)建设未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由装卸船工艺、库场工艺和输送工艺三大部分组成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由装卸船工艺、库场工艺和输送工艺三大部分组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尽可能缩短水工工程施工期,应尽量避开鱼虾类、贝类等主要水生生物的繁殖期,并加强施工管理,减轻工程建设对水产养殖、水生生物等的影响。疏浚时应合理安排施工船舶数量、挖掘位置及施工时间,减少对疏浚水域及底泥的扰动强度和影响范围。 2、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间须建设导流沟及临时蓄水池等设施,防止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水环境。施工船舶含油污水交有资质的接收船舶统一收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 3、运营期项目码头装卸区冲洗废水(61.2吨/日)及卸油区域初期雨水(13.5吨/年)需建设收集渠及暂存池,引至中粮(东****公司****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船舶舱底含油污水须经有效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海洋。 4、码头机械、到港船舶和运输机动车须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运转工况良好,减少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5、做好船舶、装卸机械、运输车辆等噪声源的消声降噪措施,项目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它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7、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加强管理,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设置足够的事故应急能力,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加强了环境管理,挖掘位置及施工时间,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施工期间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防治措施,场地建设导流沟及临时蓄水池等设施,施工废水不外排。施工船舶含油污水交有资质的接收船舶统一收集处理,不外排。 3、二期建设依托码头一期设置1个生产废水暂存池,及时收集码头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后排入中粮(东****公司****处理站处理。二期建设不涉及人员变动,则无新增生活污水。船舶机舱含油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压舱水按海事部门要求交由海事部门指定单位处理。 4、项目营运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二期项目未设置食堂,无厨房油烟产生;原环评未分析粮食装卸产生的扬尘,本次验收予以补充分析并增加废气治理设施,项目(二期)实际建设码头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即在各粮流落点处设置吸尘口,采用脉冲袋式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和回收后,粉尘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5、做好船舶、装卸机械、运输车辆等噪声源的消声降噪措施。验收期间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达标。 6、含油擦布和棉纱分类收集后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7、项目已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措施,并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备案号:441900-2024-0324-L)。 |
原环评未分析粮食装卸产生的扬尘,本次验收予以补充分析并增加废气治理设施,项目(二期)实际建设码头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即在各粮流落点处设置吸尘口,采用脉冲袋式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和回收后,粉尘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不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第11条“环境保护措施: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故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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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脉冲袋式除尘系统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已建成 | 正常运行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项目采取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以及设备并加强维护;严格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缩短夜间作业时间,控制和减少作业区船舶的鸣号次数和时间;加强作业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来降低噪声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已落实 | 正常运行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 设置单独的一般固废间及危废间,落实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危废间落实防渗、防腐等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收集后存放危废间内且并张贴相应危废标签;一般固废间落实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收集后存放一般固废间内;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给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危废单位回收处理,并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加强管理,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设置足够的事故应急能力,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 项目已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措施,并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备案号:441900-2024-0324-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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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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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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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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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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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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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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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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