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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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1-****6647
联系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人:李子牧 联系电话:178****0616
联系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资产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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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1月10日
资产处置清单 (截止2024年9月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费用 | 债权总计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公司 | 15,000,000.00 | 7,127,837.91 | 261,300.00 | 22,389,137.91 | **市****公司、安****公司、******公司、唐成河、李小芹 | ******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市****公司、安****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29,709,200.00 | 40,887,788.40 | 0.00 | 70,596,988.40 | **市****公司、安****公司、******公司、唐成河、李小芹 | ******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市****公司、安****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24,926,300.00 | 34,423,045.10 | 0.00 | 59,349,345.10 | **市****公司、安****公司、******公司、唐成河、李小芹 | ******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市****公司、安****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50,000,000.00 | 99,409,879.34 | 147,000.00 | 149,556,879.34 | ****公司、**市****公司、安****公司、******公司、唐成河、李小芹 | ******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市****公司、安****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25,000,000.00 | 49,668,735.59 | 0.00 | 74,668,735.59 | **市****公司、安****公司、******公司、唐成河、李小芹 | ******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市****公司、安****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2 | **市****公司 | 1,950,800.00 | 3,894,726.32 | 0.00 | 5,845,526.32 | 陈福喜、苏波、王红丽 | 陈福喜、苏波、王红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合计 | 146,586,300.00 | 235,412,012.66 | 408,300.00 | 382,406,612.66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