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0000MB****741U/2025-000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0 |
****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0110
****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16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163.com,传真:023-****1941,通讯地址:**市**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医药中间体技改项目 | ****园区关坝 组团 | **** | **环科源****公司 | 根据项目投资备案信息拟建项目属于工业技改,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买部分设备对一车间A区、二车间及三车间A区进行改建,以实现柔性化生产,新增共线生产7个产品,同时调整现有生产线共线产品种类,将一车间生产的氯噻酮中间体(K3)调整至三车间与吉西他滨中间体(K8)共线生产,拟建项目相关公辅设施主要依托企业现有工程。 拟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占总投资的6.25%。 | (1)地表水:拟建项目新增工艺废水经车间“pH调节+单锅蒸馏”预处理后,冷****处理站经“微电解+芬顿氧化+中和沉淀+化学除磷”预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与设备清洗水等****处理站生化处****园区****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溱溪河。 (2)大气环境:拟建项目一车间工艺废气主要依托现有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有机废气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新增“一级冷凝”预处理后与经“一级碱吸收”预处理的酸性尾气和其他废气一并采用“碱吸收+DMF吸收+水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二车间工艺废气主要依托现有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有机废气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新增“一级冷凝”预处理后与经“一级碱吸收”预处理的酸性尾气和其他废气一并采用“碱吸收+DMF吸收+水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三车间工艺废气主要依托现有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有机废气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新增“一级冷凝”预处理后与经“一级碱吸收”预处理的酸性尾气和其他废气一并采用“碱吸收+DMF吸收+水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含氢废气依托三车间现有含氢废气处理系统采取“碱吸收+次氯酸钠吸收”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其他“以新带老”措施,车间过滤器等移动式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气接入车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拟建项目实施后不改变现有环境防护距离,即东侧、北侧厂界外200米。 (3)声环境: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控制噪声。 (4)地下水(土壤):拟建项目按地下水环境导则等管理要求采用分区防渗,依托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装卸区、车间外废水收集池等均已按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采取了防腐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库采取的防渗措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对车间储罐区防渗层破损的地方进行修复;依托已设置的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拟建项目蒸馏残渣、分层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送综合利用或送****填埋场处置。拟建项目副产的三氯化铝水剂如果不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及相关有毒有害物质限值管控要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及处置。 (6)环境风险防范:拟建项目主要依托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增设相关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K41生产K41-C中间体缩合工段缩合釜废气排放口通过管道直接接入2级碱吸收系统破光;厂区设置2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000立方米事故池;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园区****园区事故池、排洪沟拦截坝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市****信息化局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编码:****) |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