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时用地审批 | |
国土**、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 2025-01-15 | |
**县 | 2025-01-15 | |
有效 | 暂无 | |
****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公司养殖项目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县梅山镇开顺村境内临时用地554平方米,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材料堆场。使用期限为2025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完成后向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等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单位需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不得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对于堆弃区域要加强安全管控,不得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灾害,确保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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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