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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批
广东-茂名-茂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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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市****公司)

日期:2025-01-15 15:01:58

投诉人:**市****公司

住所地:**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吕周

被投诉人:******局****中心

住所地:****开发区站南路人社局培训综合大楼

负责人:梁明科

投诉人**市****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被投诉人******局****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中标候选人(主)**市****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中标资格等问题提出异议。2024年11月29日,****整理中心****公司回复异议处理意见。****公司不服,于2024年12月4****机关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一、****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投标文件显示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如实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1.《四、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企业签署不是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符合法定要求,详情见附件1。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系统显示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为吴言坤(2024年11月4日已变更),投标人的《四、联合体协议书》签署于2024年11月5日,其成员中铁十六局签署人为杨哲峰,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委托代理人作资格认定,投标文件并未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吴言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杨哲峰不具备委托代理人资格,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节投标人须知3.7投标文件的格式的“3.7.1(第一册)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签署”的“(3)商务及经济报价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A4纸规格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正确签署和盖章,签字栏中如标明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必须是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如标注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签署和盖章,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规定,中铁十六局签署《四、联合体协议书》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详情见附件2。投标资料显示,中铁十六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栏填写“杨哲峰”,违反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5.1.2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条件,对已通过形式评审的投标人按本章评审标准前附表之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1.2资格评审标准”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有不明确的内容或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1)至(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以便核验。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有关资质要求、财务实力、企业信誉、主要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的,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规定,中铁十六局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人员的信息不实,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一)

关于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条第(3) 项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 需要各成员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其余投标文件内容资料均只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章。”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5.1.1条规定“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本章评审标准前附表之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1.1形式评审标准’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如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不能按‘投标人须知’第3.7项规定签字和盖章或有仿伪的情形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现明显偏离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从《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该项目《招标文件》作出了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相一致的要求,如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中铁十六局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即应该知悉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合理预知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其投标的影响,但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之后、开标之前的6天时间内进行变更,且《联合体协议书》签署于变更时间之后却仍由其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其提交的投标文****委员会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既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评标,应当予以纠正,情况如下:

1.长达公司联合体商务评标计分不当。****公司的勘察设计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有效业绩加分要求,不能得4分,详情见附件3。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257页-298页):八、投标人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坝**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勘察项目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4年1月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合同金额****0000.00元,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均明确勘察服务期限为 730 日历天,未提供相关完工资料,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完成过”的要求,不能得4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二)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有效业绩加分要求,不能得4分,投诉人认为答复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2.长达公司联合体在《采购设备一览表》未填写设备信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详情见附件4。

长达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773页“十一、采购设备一览表”未按招标文件的工程内容需要在《采购设备一览表》中清晰列明设备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视作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期间咨询本项目代理单位,要求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填写本工程相关采购设备,否则视作投标文件无效处理。本项目作为合同金额约2亿元的矿山修复项目不可能不需要设备采购,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三)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3.中兵公司勘察设计业绩涉嫌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详情见附件5。

类似项目业绩序号2**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类似项目业绩序号3**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勘查及设计业绩内容高度相似,311页与326页两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表中治理区面积均为49.23亩,完全一致),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四)对投标文件中**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中的两个项目治理区面积均为49.23亩,完全一致,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未做说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答复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4.中兵公司提供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过期,详情见附件6。

投标文件第148页测绘负责人姜泉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有效期2021-07-30。第193页环境专业负责人陈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有效期2023-02-09,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五)

****公司提供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过期的问题。《异议答复函》解释为**省外投标人其拟委任人员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注册。经查询,中兵公司注册地址在**,应属于“**省外投标人”,因此,《异议答复函》第(五)项的解释确实存在理由不充分之处。****公司拟委任人员确实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则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5.1.2条“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有关资质要求、财务实力、企业信誉、主要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的,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之规定,应视作无效投标。

5.中铁十六局表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资料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详情见附件7。

招标文件第 78 页,七、资格审查资料表 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说明要求“④**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同时须包含项目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网页截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29页)仅提供登记平台中显示正常登记的“截图”,并未放入带标志网页打印件,长达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资格审查要求,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六),中铁十六局提供的是带标志网页截图,而不是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投诉人认为答复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6.****公司3A信用等级证书时间过期,详情见附件8,此项商务评审错误。

****公司投标文件第768页提供的3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0日,超过有效期过期,不可得2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七),****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放置了过期的3A 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无法确定其专家评分,请求公布其商务评分。

7.****公司项目人员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详情见附件9。

项目负责人:夏增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14(投标文件第640页),项目负责人同为夏增明,投标人并未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因此项目负责人夏增明不满足作为本项目负责人的条件。项目勘察负责人:李东华,查询显示在**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作为勘察负责人,投标人并未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因此李东华不满足作为本项目勘察负责人的条件,相关投标文件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七)(2)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8.****公司的获奖证书不符合计分要求,详情见附件10。

投标人获奖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4页“商务评分细则评分标准前附表(M=45分)序号5,获奖证书”要求,不能计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七)(3),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类似工程获得过工程质量奖”计分及得分无法确定,请求公布所有商务得分情况。

9.****公司未严格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详情见附件11。

投标文件第749页“九、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88页“九、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表”编制,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七) (4)已承认偏离招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10.****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详情见附件12。

招标文件第78页,七、资格审查资料表 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说明要求“④**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同时须包含项目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网页截图)。”****公司(投标文件第23页)仅提供登记平台中显示正常登记的“截图”,并未放入带标志网页打印件,****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资格审查要求,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9日异议答复函(七)(5),****公司提供的是带标志网页截图,而不是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投诉人认为答复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

被投诉人的答复称:

一、关于“****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投标文件显示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信息 未如实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的投诉事宜:

1、由于****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投标报名的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报名登记须上传有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四、联合体协议书》,同时招标文件P30中 3.7.5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格式要求“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编制日期统一使用开标日期”,****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的《四、联合体协议书》签署完成在2024年10月29日,而落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2024年11月5日。在签署联合体协议时,该联合体成员中铁十六局未发起法定人代表变更,发起变更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故****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公司签署《四、联合体协议书》时,杨哲峰仍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四、联合体协议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法人主体的独立性和投标的有效性。在投标期间,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该投标仍然有效。另,****中心2024年11月4日受理****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成员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11月6****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业务,并发送短信通知该联合体成员中铁十六局前去领取批准文件,故虽公开系统显示该联合体成员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变更核准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但因市场监督管理单位受理、审核、审批、公开等均有时间延迟,故****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成员中铁十六局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人员不存在信息不实的情况。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评标,应当予以纠正”的投诉事宜:

1.招标文件44页明确指出类似业绩分为完工和在建业绩,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只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署关键页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故该****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提供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项目规模及招标范围均未涉及采购设备工作内容,故****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采购设备一览表(如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3.中兵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公示查询链接http://www.****.cn/cggg/dfgg/cjgg/202112/t****1203_****1942.htm)、**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公示查询链接http://www.****.cn/cggg/dfgg/cjgg/202112/t****1203_****1913.htm),经核查竣工验收意见及现场验收意见均由施工单位编制,业绩真实存在并未弄虚作假。

4.中兵公司在“**省外的投标人其拟委任人员必须已经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按招标文件要求该单位提供的人员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中铁十六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网页打印页资料均有显示正常登记和带有网页标志,故****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符合资格审查要求。

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勘察负责人并无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7.根据招标文****公司提供的投****委员会评审过程资料,该单位提供的奖项并未不妥,各省市、各专业、各协会对质量奖名称、标准和定义都有不同,招标文件未做指向性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已做出是否符合的评判。

8.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9.根据招标文****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网页打印页资料均有显示正常登记和带有网页标志。

本机关查明:

一、****整理中心于2024年10月13****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2024年10月14日,****整理中心发布该项目《补充公告》。2024年10月30日,****整理中心发布该项目《招标澄清文件》。第一中标****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于 2024年11月5日9点至9点3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上午9点 30分进行开标。2024年11月7日进行定标。定标结果为:****公司,****公司,(成)中****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人联合体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于2024年 11月12****交易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4日,****公司以招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向****整理中心提出异议,为此,****整理中心暂停了招标程序。2024年11月15****公司做出了《异议答复函》,同日,****公司向****整理中心递交《关于异议答复函的回复》。2024年11月18日,****整理中心****公司作出了《异议答复函》并发布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暂停公告》。2024年11月22日,****整理中心发布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恢复招投标活动公告》,恢复招投标活动。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再次向****整理中心递交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异议书。2024年11月29日****整理中心****公司作出《异议答复函》。

二 、****公司不服异议回复,于2024年12月4****机关投诉。

三 、****整理中心在处理异议时,****公司**东远****公司分别将《异议书》****一中****公司联合体及第二中****公司。第****公司、第二中****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异议答复函》。

四、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公司提交的《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投诉书》分别转给****整理中心、第****公司联合体、第二中****公司,并要求在2024年12月24日前将该项目的施工招标异议处理情况(含陈述和申辩材料)和相关投诉问题的陈述、****机关。2024年12月19日第****公司联合体将其投诉书面说明复函(含相关****机关。2024年12月23日****整理中心将其投诉书****机关。第二中****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其投诉书面说明复函(含相关****机关。

五、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2日去函******委员会**分局、北****人民政府,请求查证****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中P311《**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P326《**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的真伪。2024年12月26日,北****人民政府复函《**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内容与其单位资料一致,真实有效。2024年12月31日,******委员会**分局复函《**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内容与其单位留存的验收意见一致。

六、经查询中华人民****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截至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暂未发现第二中****公司夏增明有相关在建项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2日发函至****规划局**分局、****公司、****建设局请求查证:1、****集团有限公司夏增明(身份证号码:****821987*******5)是否在**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2、**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若已竣工验收,何时为竣工验收的时间3、**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在2024年11月5日前已办理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4、夏增明是否存在锁定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的情况2025年1月9日,****公司复函,****集团有限公司夏增明系**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未竣工验收,2024年11月5日前未办理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不了解夏增明是否锁定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规划局**分局、****建设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机关。

七、经本机关在中华人民****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的勘察****公司的李华东,该项目未有“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竣工验收信息”。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2日****开发区****服务中心、2024年12月27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求查证:1、****集团有限公司李东华(身份证号码:****011984*******3)是否在**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担任项目勘察负责人2、**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若已竣工验收,何时为竣工验收的时间3、**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是否在2024年11月5日前已办理变更项目勘察负责人4、李东华是否存在锁定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的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没有****机关。

八、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交易中心申请拷贝本项目的开标视频录像:具体:长达公司联合****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2025年1月7日,****中心向本机关提交视频光盘,****公司联合****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上午9:30之前。同时,经本机****交易中心网址“https://www.****.cn/jyywjsgcqtgczbgg/****869.jhtml”中的“日程安排”中查询。长达公司联合体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24-11-05 9:00:00至2024-11-059:30:00,地点为:第07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九、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发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委员会请求查证:1、招标文件P43页明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勘察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为6分”。****委员会****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过类似项目勘察设计业绩的评分结果及评分依据。2、****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768页提供的3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0日,超过有效期过期,****委员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证书的评分结果及评分依据。3、****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最佳实践案例”、“中国矿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市2020年度下半年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奖项不属于招标文件P45页规定的质量奖。****委员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获奖证书的评分结果及评分依据。2024年12月26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 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委员会书面作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 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复核)评标报告》。

十、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公司,要求****公司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勘察负责人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该事项投诉是否有误。若无误,****机关提供:**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勘察负责人****公司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勘察负责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同属一人的证据或提供**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勘察负责人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的证据。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就上述问题予以复函。

十一、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公司要求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机关提供:1、****集团有限公司夏增明是否在**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2、**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若未竣工验收,请予以说明。若已竣工验收,请提供竣工验收报告。3、**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在2024年11月5日前已办理变更夏增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若未办理变更,请予以说明。若已变更,请提供变更的证明材料。4、夏增明是否存在锁定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的情况2024年12月31日,****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答复函》答复:1、夏增明在**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2、**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变更。3、夏增明不存在锁定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情况。****公司对“**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未进行回复。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公司,要求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机关提供:1、**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若未竣工验收,请予以说明。若已竣工验收,请提供竣工验收报告。2、你司递交投标文件第46页显示工程勘察负责人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但投标文件第66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显示工程勘察负责人为“李东华(身份证号码:****011984*******3,证书编号:AY****01242)”。****机关说明:①投标文件第46页工程勘察负责人为“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与投标文件第66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工程勘察负责人为“李东华(身份证号码:****011984*******3,证书编号:AY****01242)”是否为同一人,若属于同一人,****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材料或户口本证明材料。②上述两处工程勘察负责人名字不一致的原因。3、****集团有限公司李华东(身份证号码:****011984*******3)是否在**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担任项目勘察负责人的证明材料。4、**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若未竣工验收,请予以说明。若已竣工验收,请提供竣工验收报告。5、**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是否在2024年11月5日前已办理变更李华东的项目勘察负责人身份若未办理变更,请予以说明。若已变更,请提供变更的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机关。

十二、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公司联合体,要求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机关提供:******委员会**分局、北****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是否属于真实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长达公司联合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机关。

本机关认为:

一、****整理中心****公司提交的异议书后,已就异议问题开展查证工作,相关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已在2024年11月29****公司,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投标文件显示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如实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的投诉事项。

(一)根据****整理中心在投诉处理期间提交中铁十六局的《营业执照》****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2024年11月4日,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由“杨哲峰”变更为“吴言坤”。

经本机关核查****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第7页、第8页《四、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1中铁十六局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为“杨哲峰”,且投标文件未附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同时,****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附有中铁十六局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说明。

根据《招标文件》第2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节投标人须知3.7投标文件的格式的“3.7.1(第一册)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签署”的“(3)商务及经济报价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A4纸规格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正确签署和盖章,签字栏中如标明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必须是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如标注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签署和盖章,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规定,本机关认为,2024年11月4日,中铁十六局的法定代表人由“杨哲峰”变更为“吴言坤”,但中铁十六局在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第7页、第8页《四、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1中铁十六局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为“杨哲峰”,且投标文件未附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因此,中铁十六局签署的《四、联合体协议书》不符合《投标文件》上述的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机关核查****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在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第23页表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联合体成员)显示,中铁十六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栏填写“杨哲峰”。

根据《招标文件》第54页第三章评标办法5.1.2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条件,对已通过形式评审的投标人按本章评审标准前附表之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1.2资格评审标准”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有不明确的内容或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1)至(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以便核验。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有关资质要求、财务实力、企业信誉、主要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的,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规定,本机关认为,****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在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第23页表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联合体成员)显示,中铁十六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栏填写“杨哲峰”的内容不符合投标文件上述的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公司联合体商务评标计分不当。****公司的勘察设计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有效业绩加分要求,不能得4分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经核查《招标文件》第43页序号2“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及第44页“说明”中明确指出类似业绩分为完工和在建业绩,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只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署关键页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本机关经核查,长达公司联合投标文件第257页-298页已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署关键页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机关认为,****公司联合体商务评标计分不当,****公司的勘察设计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有效业绩加分要求,不能得4分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四、****公司联合体在《采购设备一览表》未填写设备信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经核查可行性研究报告P292-P29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内涉及的“跟踪监测设备安装与服务费用”均未包含在工程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内,且在招标公告中最高投标限价未提到安装(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费。生态修复跟踪监测项目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不涉及设备信息,故“十一、采购设备一览表(如有)”可根据各投标人自身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本机关认为,****公司联合体在《采购设备一览表》未填写设备信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五、****公司勘察设计业绩涉嫌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2日去函该项目建设单位******委员会**分局、北****人民政府,请求查证****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2024年11月5日递交的投标文件中P311《**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P326《**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的真伪。2024年12月26日,北****人民政府复函《**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内容与其单位资料一致,真实有效。2024年12月31日,******委员会**分局复函《**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房****石灰厂等3个治理区)、《**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2年)**区**镇灰岩二厂2个治理区),内容与其单位留存的验收意见一致。

本机关认为,****公司勘察设计业绩涉嫌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公司提供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过期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经核查,《招标文件》第16页“:注1、**省外的投标人其拟委任人员必须已经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同时,《补充公告》第2页“序号4现文:(3)测绘负责人:具有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环境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长达公司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第147页附有姜泉的“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第192页附有陈磊的“高级工程师(测绘)”职称证书。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及《补充公告》未要求测绘负责人、环境专业负责人需具备“注册测绘师”资格。****公司提供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过期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七、关于中铁十六局表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资料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投诉事项。

****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见**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根据《招标文件》第78页,七、资格审查资料表 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说明要求“④**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同时须包含项目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网页截图)。”,长达公司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第29页仅提供登记平台中显示正常登记的“截图”,并未放入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根据《招标文件》第40页“3.1.1形式评查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形。”、第41页备注:“1、****委员会审核后,有一项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初步评查不获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及第54页5.1.1:“形式评审:......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现明显偏离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长达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1初评评审标准前附表3.1.1形式评查标准,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八、****公司3A信用等级证书时间过期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公司《投标文件》第768页提供的3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投标文件》第769页提供的A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在有效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 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第44页序号“4第三方评价,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对该项评分1分。本机关认为,投****公司3A信用等级证书时间过期,不可得2分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九、****公司项目人员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诉事项。

(****公司项目负责人夏增明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诉事项。

****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第66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显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夏增明”,与**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夏增明”为同一人。

根据**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集团有限公司夏增明系**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未竣工验收,在2024年11月5日前未办理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

根据《补充公告》第5页“资格审查条件”序号1中明确:“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严禁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本项目投标,一经发现,列为恶意竞标线索排查。注:在本招标项目中,项目经理是指项目负责人,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时间界定为:该项目经理已存在担任其它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中标人项目经理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期限或在**省“三库一平台”中被锁定的项目经理。”,本机关认为,****公司在本项目拟任的项目经理“夏增明”,与**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夏增明”为同一人,且**区程蒋山土地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未竣工验收,在2024年11月5日前未办理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因此,****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1初评评审标准前附表3.1.2资格审查标准,人员配备资格最低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54页5.1.2:“资格审查最低标准有关资质要求、财务实力、企业信誉、主要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最低要求的,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司项目勘察负责人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诉事项。

经本机关在中华人民****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的勘察****公司的李华东,该项目未有“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竣工验收信息”。

根据《补充公告》第5页“资格审查条件”序号3中明确:“拟委任的工程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及《补充公告》中并未明确本项目勘察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项目勘察负责人,投诉人投诉本项目勘察负责人与**亦庄**芯片配套产业园周边环宇中路(新南区南街~辛四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的勘察负责人相同,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十、****公司的获奖证书不符合计分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本****公司《投标文件》第765页、第767页,****公司提交2020年11月25****协会颁发的“优质结构工程证书”、2021年1****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下半年**优质结构工程奖”、2023年12月**省****协会颁发的“2023年度**省建筑工程优质质量结构工程奖”。2024年12月26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委员会书面作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 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复核)评标报告》****公司提供类似工程质量奖项超过2项,因此得2分。

根据《招标文件》第44页:“序号5,获奖证书建议分值2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承接的类似工程获得过工程质量奖项的(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奖等),获得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说明:“获奖业绩详见附表(质量奖)。各奖项对同一工程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不重复计分。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及《补充公告》:“序号7,现文删除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2商务评分细则评分标准前附表(M=45分)附表质量奖:”。本机关认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2024、2025年度)工程总承包(EPC****委员会****公司该项评分2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公司的获奖证书不符合计分要求的投诉事项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十一、****公司未严格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投诉事项。

本机****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第749页“九、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中已将“勘察部分”的“信誉、荣誉内容”、“证明材料”、“投标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的内容删除。根据《招标文件》第40页“3.1.1形式评查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形。”及第54页5.1.1:“形式评审:......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现明显偏离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1.1初评评审标准前附表3.1.1形式评查标准,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第88页“九、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现明显偏离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投诉事项。

本机****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见**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根据招标文件第78页,七、资格审查资料表 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说明要求“④**省外企业须提交已办理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显示正常登记的带标志网页打印件(同时须包含项目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网页截图)。”****公司(投标文件第23页)仅提供登记平台中显示正常登记的“截图”,并未放入带标志网页打印件。根据《招标文件》第40页“3.1.1形式评查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形。”、第41页备注:“1、****委员会审核后,有一项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初步评查不获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以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及第54页5.1.1:“形式评审:......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现明显偏离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1初评评审标准前附表3.1.1形式评查标准,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公司关于“长达公司联合体商务评标计分不当。****公司的勘察设计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第43页投标人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有效业绩加分要求,不能得4分”“长达公司联合体在《采购设备一览表》未填写设备信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兵公司勘察设计业绩涉嫌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中兵公司提供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证书过期”“****公司3A信用等级证书时间过期,此项商务评审错误”“****公司项目勘察负责人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公司的获奖证书不符合计分要求”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驳回投诉。

二、****公司关于“****公司,****公司,(成)中铁十六局联合体投标文件显示中铁十六局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如实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中铁十六局表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资料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公司项目负责人夏增明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公司未严格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投诉属实,****整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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