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厂
《****石灰厂绿色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属于迁建项目,迁建前项目位于**县丹竹镇**村,建有1条年产20万吨石灰竖窑,原有工程已于2022年拆除。本次迁建项目拟选址**县丹竹镇长岐塘村碳酸钙产业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度32分3.048秒,北纬23度26分38.796秒,总用地面积13408.35m2,总建筑面积9750m2,主要建设2套石灰竖窑系统、1个料场、氧化钙和氢氧化钙生产线以及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等。建成后可生产氧化钙20万吨/年,其中10万吨氧化钙再加水经三级消化生成氢氧化钙产品。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4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1.4%。
二、根据《关于同意**县丹竹镇年产20万吨优质氧化钙生产项目技术改造备案批复》(平工信复〔2013〕72号)批复建设合计年产20万吨氧化钙产能,迁建后氧化钙总产能不变。根据《****委员会关于回复<****关于咨询****石灰厂年产20万吨氧化钙迁建改造项目等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的函>的函》,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石灰窑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30m高1#排气筒排放,石灰窑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2、氧化钙破碎、磨粉、风选工序产生的粉尘各采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的2#、4#、5#排气筒排放;氧化钙消化粉尘采用喷淋水雾+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的3#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场区所有地面硬化,并配置冲洗、清扫设备,保持厂区地面和道路清洁;原料和成品堆场四周围挡并加盖顶棚,在生产车间、堆场内安装喷雾抑尘系统;散状物料封闭式输送,加强管理,以减少扬尘的产生。投料、装卸、运输等产生粉尘的工序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设备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降尘,脱硫除尘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2、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处理厂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有废机油的废手套或抹布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石灰窑废气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给制砖企业作原料;氧化钙破碎、磨粉、消化工序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循环水池沉渣定期清理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水泥添加剂外售;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丢弃。
3、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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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