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射水河智慧管护能力建设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3栋17层1707号
被投诉人1:****
地址:**市瑞祥路407号
被投诉人2:**华扬君鹏****公司
地址:**省**市**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5层1508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华扬君鹏****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就****-射水河智慧管护能力建设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2月1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年12月20日被投诉人1作出答复;2024年12月19日被投诉人2作出答复。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设置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供货时间”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运行维护方案”评审因素的设置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违法设置技术参数为固定值,未依法设定可偏离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五、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