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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7号2层1号209-211室房产招租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3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标的名称 ****岸区南坪街道**大道7号2层1号209-211室房产招租
项目编号 **** 租赁底价 0.0032 万元/平方米/月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0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2-10
标的所在地区 **市>市辖区>**区 资产类别 房产租赁

一、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岸区南坪街道**大道7号2层1号209-211室房产招租
坐落 ****岸区南坪街道**大道7号2层1号 楼盘名称
租赁底价 0.0032 万元/平方米/月 租赁期限(年) 3
租金支付方式 每季度支付一次 免租期 2个月
租金递增方式 按每年1元/㎡.月递增 招租用途 入驻儿童早期行为习惯指导,陪护,托育,学生课后看护,校外托管,咨询,策划,培训,文化,艺术,护理,体育健康,摄影,摄像,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等业态。
产权证号 渝(2022)**区不动产权第****06532号
楼层 第二层 结构 钢筋混凝土
房屋证载用途 其他用房 招租面积(㎡) 236.42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移交时限 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全额收取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租赁标的
是否存在租赁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鹏信咨询字【2024】第PF056号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2024-04-18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踏勘联系人 潘树银 联系电话 023-****6387 186****8315

三、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行为批准机构 ****联合会
评估备案机构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其交易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汇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在2021.1.1-2023.****.31期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5)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6)承租后将严格遵守公告及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不予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用途:(7)承租期间将配合招租方完成服务儿童及家庭的公益活动:(8)租赁用途须符合招租公告公示的入驻业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包含所经营业态相关服务;(9)不得利用招租方的名称、信誉和社会影响开展经营活动。
若上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2)标的系大证未拆分,招租面积为招租方自行测绘测算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3)能否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通过消防验收等;(4)标的结构、设施设备情况、周边配套及其他业态分布;(5)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分租、转租、合租或联营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无法办理经营相关手续、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以合同首年租金为标准缴纳,不考虑免租期)和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以合同末年月租金为标准缴纳)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8、除第7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本次交易**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按照**联交所国有资产交易(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照****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9、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绘测算取得,面积以现状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10、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改变经营用途,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合租、分租或联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共用承租标的。
11、备查资料:评估报告咨询意见书、产权证、租赁合同。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4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吴秋伊 联系电话 023****3659

附件下载:
客户书面承诺(**大道7号)
****合同样本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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