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理局地块(以下简称“地块”或“调查地块”),位于**市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镇张刘村农耕地内,调查地块四至为:**果蔬大棚,南至农用地,西至沟渠和农用地,北至沟渠和农用地。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529m2,项目中心坐标为E116.96034°,N37.00973°。地块规划用途为E23 水库水面,属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集团****管理局于1998年10月在地块东南角进行钻探勘察,因该勘探井不满足开采要求,批复地质废弃后一直闲置。后该地块被当地居民开垦作为农用地进行农作物种植,至今仍用作农用地。经与当地居民及地块种植村民沟通确认,地块内勘探井井管内未见石油,历史上未出现石油外溢情况,地下水水质良好,无异常气味。因地块收储需要,****管委会通知,****集团****管理局组织施工单位于2025年2月对地块内勘探井进行封井。因该勘探井的钻探勘察历史较久,原始勘探资料已丢失,封井措施采取最**全环保规格进行封井处置,封井井口高程接近地面高程,全井注入水泥封堵,井口焊封堵钢板,封井期间采用专业作业面平台进行,封井期****油田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清运处理,不曾遗留在本项目地块内。该勘探井未投产,地块内历史及现状均不存在管线及生产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文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集团****管理局,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属行业类型为0711陆地石油开采,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情形,因此,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3月,我单位受**市新****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部****集团****管理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单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首先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对本地块及临近地区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编制本报告。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集团****管理局用地,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勘探井,地质废弃后一直闲置,未发生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故;地块整体一直作为农耕地使用,地块及周边均不存在生产型企业。经污染识别,以上因素均可排除对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PID及重金属检出值与对照点PID及重金属检出值相差不大,且检出值较低,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可进行开发利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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