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理决定书 **市监无主处理〔2025〕ZF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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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行政处理决定书 **市监无主处理〔2025〕ZF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0-10
2025年6月5日,******部门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承运人为杨*,货车的车牌号为粤A69DC6 。该冷冻食品涉嫌未经检验检疫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食品予以扣押。因涉及储存条件的要求,本局将上述物品委托****冷库。
经查:2025年6月5日,******部门移交的冷冻食品共422件10045千克。其中:黄色扎带385件、白色扎带27件、绿色扎带10件。该冷冻食品用纸箱包装,其食品外包装的标签标称“产品名称:牛副产品 配料:牛副 食用盐 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39。执行标准:Q/HW 0001S-2024 保质期:18个月(-18度冷冻贮存)、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5日 生产者名称:****公司 生产地址:**市****办事处**村3组”等内容。
承运人杨新不能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标称的生产者(****公司)认定以上冷冻食品并非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品。****中心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SB/T10482-2008《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GB2762-2022《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中心抽样检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口蹄疫、牛副结核病等均为阴性。****中心食源性检测,已检出牛源性成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县**局提供的《建议移送警情线索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证明相关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及手机截图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和协助调查函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冷冻肉制品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价格鉴定意见书、拍卖报告书等材料,证明依法处置无主财物的事实;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承运人杨新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真实有效的货主信息、检验检疫报告等相关信息,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人民政府网进行了无主货物认领与处置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无任何利益相关方向本局主张权利。
因被扣押的冷冻牛副容易变质,保管困难且保管费用过高,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财政局同意后,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先行处置。本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后,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款项为13.4万元。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制品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规定,应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无主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并予行政处罚。鉴于无法查明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将涉案物品依法公开拍卖,所得款项41.2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无主货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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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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