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湖墅南路260号第2-7层房屋8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1-07 |
出租底价 | ****3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湖墅南路260号第2-7层,无不动产权证,本次招租面积约4331.1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第2层为1003.89㎡、第3层为828.56㎡、第4层为626.94㎡、第5层为626.94㎡、第6层为626.94㎡、第7层为617.89㎡。租赁面积系测绘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政府公文简复单》(府办简复2018年41号),租赁房屋由调出单位无偿划转至******公司(现用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根据《委托书》,城发集团授权委托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开展招商招租、合同签订、合同期管理、租金催缴等事宜。 3、本次租赁房屋的质量、具体位置、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目前该房屋中2、3、4、7层由原承****酒店),5、6层为空置。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4331.16 | ||||
租赁期 | 8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4个月,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提出的书面申请,给予承租方装修免租期,无论承租方何时提出申请,均以合同约定的首年房屋租金标准给予减免。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2%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按首年年租金的20%收取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酒店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签署当天支付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与承租方交付、接收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房屋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视同承租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5)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并签署交接书,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原因导致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腾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等。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次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满,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6)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根据业务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动,但装修、改动方案必须先经出租方书面认可,且装修、改造、修改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综合治理及消防责任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8)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任何部位设立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一经发现,承租方必须及时拆除,否则按违约处理。 如因承租方设置的广告、标识等物件致使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0)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内容。 (11)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拆除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附属设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严重损坏租赁场所内的附属设施、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 (12)本次租赁标的现有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软硬装潢、内部隔断、设施设备等)并非本次租赁标的的组成部分,本次招租的报价、租金及相关费用,均不包含对现有装修、设施的任何对价或补偿,出租方不对现有装修的留存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出租方有权将房屋内现有装修、设施设备及非承重隔断全部拆除后,按照本公告【附件:平面图】所载明的无隔断毛坯状态向承租方进行交付。各意向承租方在现场查勘期间若对租赁标的现状(如空间格局、交付标准、现有设施留存情况等)存在疑问,可向出租方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参与招租应视为已充分知悉、理解前述全部安排,自行承担未主动咨询、未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导致的后续风险。 (13)****酒店经营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许可/备案文件),自行承担审批申请的全部费用、时间成本及沟通成本。出租方仅根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租赁标的相关的必要基础材料(材料范围以出租方实际可提供的合法文件为准,不包含房产证、土地证相关材料),不包括代为申请、协调审批部门、跟进审批进度等额外服务,亦不对审批结果(如审批通过与否、审批时限)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若因审批手续未通过、未按时完成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如延迟开业、无法开业等),相关风险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前期投入损失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免租期、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 (1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照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照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租赁房屋所在地 | ||
联系人 | 徐先生 | 联系电话 | 186****228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7426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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