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转塘街道梦蝶街39号转塘公交枢纽站1幢部分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30 |
出租底价 | ****7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59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转塘公交枢纽站1幢部分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转塘街道3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30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90.85 | |||
房屋用途 | 街巷用地/候车楼、候车设施及管理用房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转塘街道梦蝶街39号转塘公交枢纽站1幢部分房屋,具体租赁区域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面积约5006.47 平方米,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存在差异可能,但不因该等面积差异而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结算标准。 2、租赁房屋质量、房屋内设施、设备等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所属地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用途为街巷用地/候车楼、候车设施及管理用房,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本宗地实际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5006.47 | ||||
租赁期 | 10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4个月,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按首年租金标准折抵,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折抵免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逐年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6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归整至个位),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合规使用或经营营(除快递物流、易燃易爆仓储外)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和项目原始状态了解。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和项目原始状态了解,表明已完全了解、充分预判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并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已到账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应自****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费。 (4)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房屋用途为街巷用地/候车楼、候车设施及管理用房,转塘公交枢纽站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本宗地实际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合同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经营预期收益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招租标的涉及的租赁房屋属出租方所有,标的为空置状态。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但可提供的租赁房屋的权属资料仅限于不动产权证(证号: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307号)等(具体详见合同附件)。意向承租方应对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和权属资料可能对后续经营开展、获取审批许可等可能的不利影响作充分了解和预判,包括不能获得既定开设审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风险在内。 (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标的涉及房屋以现状出租(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出租方不再为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运营进行任何投入,对房屋现状存在的除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问题和使用瑕疵也已考虑进招租底价,出租方不再安排修复或作其他投入。意向承租方应在竞租之前,自行至该房屋进行充分的踏勘与了解。出租人对房屋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担保性约束。 (7)已知悉并同意:如本次标的涉及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依法征收的或出租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处房屋(部分房屋)的,承租方须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8)已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相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将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样本所载条款,并确认对条款内容已全面理解无误。 (9)已知悉并同意: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视为已经全面阅读并准确理解全部竞租文件,已认真充分踏勘、了解该房屋现状、设施及房屋环境等现状信息,对有关经营风险也已作出应有的充分预判和决策,且愿意接受《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的全部条款约束,承诺履行有关承租方义务,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10)已知悉并同意:租金中不包含任何租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使用费用,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常规发生的使用费用,也不包****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税、费等。该等使用费用均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已知悉并同意:若承租方未按照第一项承诺在招租公告明确的期限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招租。承租方已向杭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房产进行招商运营,禁止首次转租单位二次转租。 (13)因出租方合同备案管理需要,承租方签订完成《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后,需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前往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水印版本。该合同的签订为合同备案管理需要,不影响前述起租日及相应款项支付时间的计算或确定,与通过杭交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一致。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本交易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合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董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7800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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