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心电极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湾塘产业片区(区块二)(**德****公司企业内) |
| 建设单位 | **** |
| 审批文号 | **** |
| 审批日期 | 2026年9月18日 |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 你销售部报送的《********中心电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火花塞配套电极材料加工项目于2020年8月25日取得了告知承诺制审批。现拟从**区伏波街道(原**镇)**村**岭(****公司厂房内)搬迁至**高新技术产业区湾塘产业片区(区块二)(**德****公司企业内),****中心电极加工项目。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1600m2,总投资300万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租赁已建1栋1F钢结构厂房及附属建构筑物进行改造后作为生产场地,搬迁原厂区生产线并增购冷镦机、退火炉、端面磨床等设施设备,同步配套完善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中心电极规模由原720万支/年扩产至3600万支/年。 根据******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规范操作镍杯冷镦、电极冷镦成型等设备,加强车间通风,镍杯冷镦、电极冷镦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采用湿法磨削和全密闭湿法抛光工艺。退火炉无组织烟(粉)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厂区必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污水管网系统,严禁生产废水外排。**1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隔油+中和、混凝沉淀+板框压滤+精密过滤,处理规模 2t/d;配套 1 台处理能力 0.06t/h 低温浓缩蒸发器,用于废水蒸发浓缩处理。镍杯超声波清洗、填铜坯料和成型电极滚筒清洗、抛光、车间内工件清洗、抛光区以及污水处理区地面清洁等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各清洗工序。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三)严格噪声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加强固废分类管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原则和环评提出的固废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固废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按标准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齿轮油、废磨削液、废磨削料、隔油池浮油浮渣、板框压滤渣、废水蒸发残液残渣、废滤芯、废油和废磨削液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间,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五)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排污总量管理。搬迁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 0.012吨/年,总量指标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二)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局**分局备案;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规定点位、因子、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三)严格制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报批情形。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环境局**分局 0731-****8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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