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大兆瓦数风力发电核心关键零部件铸造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兴元路2号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拟投资10000万元,进行大兆瓦数风力发电核心关键零部件铸造生产线改造项目。原辅料等见环评报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和少量NMHC,经采取有效的收集处理措施:刷涂、燃烧废气、表干废气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浇注废气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FQ2排放;熔化烟尘、落砂废气、砂处理废气及抛丸废气分别收集各自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FQ1、FQ3、FQ4、FQ5有组织排放;切冒口废气经移动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能够保证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要求;熔化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的排放浓度均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5根排气筒高度均设置为15m,排放高度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拟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控制:1)加强生产管理,规范操作;2)加强通风,使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浓度标准。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处理厂处理;检测废水作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冷却水循环使用,适时补充,不外排;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经隔声减振和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熔化废渣、废砂、磁选废金属、收集尘、废冒口、废钢丸、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检测废水。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排放量为0,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5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2411
通讯地址:**市**东路62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