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转让**市**区天**路76号11层 | ||
**** | ||
整体转让**市**区天**路76号11层 | ||
**** |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市**区天**路76号11层 |
转让底价(万元) | 1365.1650 |
挂牌日期 | 2024-05-0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30 |
资产概述 | -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5-06 |
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二)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标的所在地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三)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四)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五)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六)自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七)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 (八)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九)交易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各自承担。 (十)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十二)标的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50年,从1999年06月03日起。 (十三)交易标的为在租状态,承租人享有先购买权,如原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须到本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并参与交易,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四)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6月30日过期,过期后未再签订租赁合同。截止本项目公告发布,承租人仍继续向转让方缴纳租金,租赁交易标的。若此次项目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转让方承诺将负责清退原承租方。 (十五)如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受让方应在交易标的交付之日与转让方、原承租方签订关于变更原《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原《租赁合同》原属于转让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受让方为原承租方的,原《租赁合同》自取得房管部门新核发的交易标的权属证明之日起自动终止,转、受让双方应结清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水电费、管理费等。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将诚****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诚意金或保证金不能代付),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诚意金或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1441799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3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 8.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9.若交易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交易****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10.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交易标的价款,交易双方签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共同办理交易标的产权过户手续。 11.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12.交易标的成交后,办理交易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金,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承担。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交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4. 因受让方原因不配合办理交易标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导致转让方、受让方双方不能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标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的,自转让方书面通知确定的配合申请办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受让方应每日按该交易标的交易价款的0.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受让方仍未配合办理交易标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取消交易并直接收回交易标的,转让方仅退回该交易标的交易价款总额的80%给受让方,余下的20%交易价款作为受让方的违约赔偿金,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其他款项,转让方则无息退回,且受让方在交易标的内的一切投入,转让方均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15.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则双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终止交易。转让方仅退回该交易标的交易价款总额的80%给受让方,余下的20%交易价款作为受让方的违约赔偿金,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其他款项,转让方则无息退回,且受让方在交易标的内的一切投入,转让方均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16.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察的,可直接联系 高先生,电话:186****3955进行预约看房。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外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并承诺具有购房资格。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交易双方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乌市沙区仓房沟中路29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斌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293875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维吾尔自治区**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05-18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2023年第12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郭先生、朱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907、020-****0712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交易所有限公****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市**区流花路123****会议中心**7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gz.****.cn/;https://www.****.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