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第九批核定结果公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第九批47家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5月1日至5月1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申请复核。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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