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回龙“两茶”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县回龙镇人民政府 | ||
工程名称 | **县回龙“两茶”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 ||
建设地址 | **市**县回龙镇人民政府旧家属楼 | ||
建设规模 | 中型工程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轩诚建筑工(略) | ||
监理单位 | **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余少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何玉文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爱萍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钟作谦 | 总监理工程师 | 黄义华 |
合同工期 | 202(略) ~ 2025-06-15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