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取得不动产证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须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后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商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商铺租赁合同》。
1、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经营活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有噪音、污染环境、需要使用明火的餐饮业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2、承租方使用上述门面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交易公告.pdf
评估备案证书(先达评估).pdf
商业大楼党委会2024年第八次党委会会议纪要 (1).pdf
****商铺租赁协议(签订版).docx
原商业大楼临街门面对****国资局)盖章.pdf
原商业大楼资产分配协议书.pdf
原商业大楼临街门面招租评估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