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2日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车辆在乙方处进行修理、保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
本协议维修服务车辆包括甲方管理的各类小型汽车、大客车等,具体维修服务车辆详见合同附件一备案车辆。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
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2日止。
第三条 维修前检验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甲方填写县公务用车****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予以确认。
第四条 维修项目
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甲方备案车辆由乙方进行维修,主要范围包含: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专项修理;零部件修理,汽车油漆、汽车美容、24小时拖车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等,具体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申报单及双方共同确认变更的全部项目。
第五条 维修配件材料
由乙方提供合格的原厂配件材料。原厂配件是指汽****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由于原厂配件停产或限购等原因,乙方需使用非原厂配件材料,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 车辆交接
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如实记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乙方应当安排从业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并有相应技术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 竣工验收
1.乙方对甲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即用即修,尽最大努力满足甲方对于完工时间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如遇紧急用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完工。
2.乙方将车辆维修好后,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并且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
第九条 费用结算
(一)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税费。
(二)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
(三)付款方式:按照当地县财政部门的报账制度及手续要求进行结算。
(四)付款时间:原则按季度结算,根据县财政报账时间适时调整。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30日;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公里或者10日。更换的配件按该配件的质保期质保。
(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对乙方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或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
4.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5.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
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要坚持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进行车辆维修,维修过程中对可以维修的零件不得更换,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
4.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
5.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乙方必须将维修报告单、维修结算清单以及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9.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报送车辆维修情况。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10.修理车辆完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人员说明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11.乙方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按行业规范和承诺约定对甲方汽车维修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实惠,并随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已经产生的维修费用。
(二)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擅自使用在修车辆。如发现乙方违反一次,乙方需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还应赔付甲方每次500元;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因乙方擅自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五)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乙方收取的维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维修收费均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维修费用。如果发现乙方多次收取高于当地维修收费均价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解除合同。
(八)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配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另行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配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采购中心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