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园区****政府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园区****政府采购 | 市容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3 | ****380 |
合计金额小写: ****38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零肆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开标一览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及工作岗位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安排不少于28名符合采购需求服务要求的工作人员(人数超过28人的部分不另外计算费用),少于28人费用按合同标准据实结算
4.结算方式
a0c1a9547d77430bbd14c9e8a66036a7 ****380
4.1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该方系依法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文件,从事与本协议相应的业务。
5.2.2该方具有全部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5.2.3若因乙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合同签订后第一季度末、第二季度末、第三季度末、年度最后一个月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按约分次支付服务费。
5.3.2由专****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负责,即国家认可的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服务标准等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5.3.3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5.3.4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按照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5.3.5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5.3.6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5.3.7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8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或属技术更新换代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6.1.1有权要求乙方与其安排地提供服务的人员建立合法关系。办理劳动关系建立、解除、中止、终止及社会保险等事项的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1.2为了本协议的全面有效履行。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地域工作的服务人员遵守单方合法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调配,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6.1.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安排的人员或者提供的服务本身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6.1.4甲方有权监督审查乙方为提供服务人员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相关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情况。乙方未按法律规定执行的,为保障相关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暂扣相应费用,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素养、资质或证照的人员。并有权进行审核。
6.1.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安排体检一次,由甲方确定体检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
6.2乙方的义务:
6.2.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安排的人员或者提供的服务本身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更换相关服务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2.2建立培训制度,使相关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素养资质或证照,保证其安排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在相应工作中完成工作任务、正确提供服务。
6.2.3依法与提供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6.2.4协调处理服务人员与甲方的纠纷,负责甲方退回服务人员的善后工作,确保甲方工作不受影响。
6.2.5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各项约定费用都必须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代收费用除外)。
6.2.6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期间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或者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按进度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所确定服务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更改收款账户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款项支付至约定账户的,则甲方已完成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提供财政拨款所需材料,乙方知晓并愿意积极配合达成甲方付款可能存在的财政审批、审计、财评等要求,并认可此期间甲方不构成延期支付。
7.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变更的,双方可终止协议。
7.6在执行协议期间,因违反本协议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及相关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担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2月29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所载地址(包括电子邮箱下同)联系电话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之送达。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向另一方发送法律文书。因上述联系地址等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接收方于发出之日起第七个自然日为成功接收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视接收方于电子邮件成功进入其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为成功接受日),接收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1.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11.3招标公告,采购要求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协议4.1条款支付方式中每期支付均不能超过分期支付金额和比例,最终按实际派驻人员据实结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环保大道 | 地址: | **省**市**区**南路二段390****广场B座809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泳麟 | 法定代表人: | 向志清 |
委托代理人: | 陈诗友 | 委托代理人: | 向志清 |
电话: | 0731-****6760 | 电话: | 0731-****0596 |
传真: | 0731-****6770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