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壮族自治区**市**容州镇**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吉祥**)
法定代表人: 潘小鹏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37****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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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2024年8月12****公司****中学空调、实验室仪器、厨房、课桌椅及床架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函,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1项,填写名称为电子秤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前后左右矛盾,不能相互印正,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其一,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电子秤的****酒店****公司,但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酒店****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证据详见附件3)只有厨房设备生产加工资质,没有电子秤生产或制造资质,此属违法虚构资质行为。其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详见中标公告附件)中序号2填写电子秤的品牌为“大红鹰”,但据查询“大红鹰”品牌电子秤是******公司拥有的品牌(证据详见附件4),此乃一是属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盗用他人商标品牌;二是此电子秤该品牌的实际制造商名称是******公司与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电子****酒店****公司严重不符。综上,本公司认为,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1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1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4项,填写制造商名称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中标人在本项填写的制造商名称为**君畅****公司,但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公司的正确名称为**市君畅****公司(证据详见附件5),显然漏写了一个“市”字,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文字有欠缺,应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质疑事项2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2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9 项,填写制造商名称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中标人在本项填写的制造商名****电器厂,但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公司的正确名称****电器厂(证据详见附件6),显然漏写了一个“县”字,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文字有欠缺,应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质疑事项3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3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2项,填写制造商名称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中标人在本项填写的制造商名****公司,但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公司的正确名称为**市顺****公司(证据详见附件7),显然漏写了“**市**区”字,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文字有欠缺,应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质疑事项4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4成立。
质疑事项5::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16 项,填写名称为水冷机启动器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水冷机启动器的制造商为**泰本****公司,但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知,**泰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证据详见附件8),没有任何关于电器、启动器的生产或制造资质,此属违法虚构资质行为。
质疑事项5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5成立。
质疑事项6:、中标人****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17项,填写制造商肇****公司资产总额的相关数字与事实不符,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制造商肇****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762.56万元,但经从肇****公司加盖有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据详见附件9)获知,其上年度的资产总额为1594.73万元。显然,中标人填写的数据与该证据不相同,此属违法虚构资产总额行为。
质疑事项6回复:经我公司复核后,质疑事项6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6均成立,本项目拟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工 0771-****524
******公司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