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市**区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0273M
法定代表人:廖青毅
地址:**省******办事处****委员**乐路266****广场2座2018号
本单位于2024年5月30****公司在“****大学****学校智慧校园设备、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内提供了项目经理何国坚的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证书(粤中职证字第090****210037,发证机关:******保障厅)、吴耀用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管理号:112****0114,签发单位:******保障厅)、蔡晓盛的网络工程师证书(管理号:142****4562,签发单位:******保障厅)、何景麟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管理号:102****0077,签发单位:******保障厅),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中学2019年初一级采购智慧班牌系统项目,甲方:****)、《****一中****学校信息化设备采购合同书》(甲方:****一中****学校)、《****学校智慧班牌设备采购合同书》(甲方:****学校)。最终,你单位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745,600.00元。截至目前,本项目服务内容已完成,你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合同履约成本为2,549,232.72元。佛****教育办公室已支付7,11,400.00元,并称后续仅支付前述合同成本价。经向******保障厅核实,相关管理系统、存档信息无上述四人的证书信息。另经向******学校****一中****学校)、****、**市****学校****中学**学校)核实,上述单位复函称未签订涉案业绩材料或涉案业绩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以及相关单位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财行罚听告〔2024〕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年8月16日提交《放弃听证申请书》称认错认罚,诚恳接受行政处罚,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现有****公司存在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记录,****公司存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为13,72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捌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详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