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精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7423P
法定代表人:丁委
地址:**省**市**镇****一街3号2栋
本机关于2024年7月5****公司在“交通勤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公司****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你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100,000.00元。你公司于2024年6月13******局****派出所递交了成交资格放弃函,称因对招标方的项目需求理解有误,误认为是治安辅警服务,但实际上是需求骑警,因此决定放弃成交资格,****政府采购合同。经查,采购文件已载明涉及骑警服务内容,你单位对采购需求理解偏差不属于正当理由。另查明,本项目已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局****派出所称你单位放弃成交资格的行为未对其造成太大的损失,因此,你单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同时,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果公告、成交资格放弃函、采购人《告知函》以及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财行罚罚告〔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记录,****公司存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为15,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详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