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9-1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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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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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NZX-PDS-2024-15 招 标 人:**** **市****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平公资建****367号】**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项目代码:****,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府专项债和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到位。招标人为****,**市****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67个区域,其中: ****办事处5个区域(1.中材环保家属院;2.卫校家属院;3市轴承厂家属院;4.天力公司家属院、冠京开发楼、煤炭工业院及天昊小区2#3#楼;5.昌盛小区) 马庄办事处23个区域(1.油脂化厂家属院;2.**路顺祥楼;3.园林处家属院;4.仪表厂院;5.****公司;6.工学院18、19号楼:7电务厂家属院;8.市房产局2、3号楼;9.市国税局南北楼;10.马庄派出所;11.****分局;12.工业学校楼;13.市蔬菜办家属院:14.市移民办;15.铁炉电工队南北楼;16.市城管处家属院;17.市房产局6号楼;18.保险公司家属楼;19.市煤技校家属院;20.****管理局家属院;21.市人才家属院;22.食品厂小区;23.农科路) ****办事处31个区域(1.**公寓、牛庄开发楼(建兴)、石油公司家属院;2.开小商品楼、****小学家属院;3.****公司老院;4.****公司家属院;5.****公司家属院(新);6.储运公司家属院;7.十三中商品楼;8.开源路湛南30号楼;9.湛南路88号楼;10.湛南路68号楼、湛南路80号楼;11.湛南路69号楼;12.湛南路14号楼;13.**公司家属院;14.区财政局家属院;15.牛庄开发楼;16.金建公司家属院;17.工行家属院、食品公司家属院;18.国税局家属院;19.南光小区;20.农科所家属院、保险公司家属院、棉麻公司家属院;21.****小学家属院、安装公司家属院;22.中**发院;23.检察院家属院;24.司法局家属院;25.程庄开发楼、****分局家属院、**局家属院;26.办事处家属院;27.信访局家属院;28.阳光小区、自来水家属院;29.气象局家属院、市规划局家属院;30.三产办家属院;31.程庄路); ****办事处5个区域(1.环保学校、工学院家属院;2.永强小区;3.工行家属院;4.**小区;5.沁园小区); 北渡办事处3个区域(1.水库管理局家属院;2.**分局家属院;3.移民路)。 以上区域包含的内容涉及室外场地拆除恢复、**及维修大门、围墙翻新及墙体彩绘、路灯、门卫室改造、室外道路**及维修硬化、室外绿化、室外给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电气改造、公共配套设施及其他等。 2、项目名称:**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招标编号: HNZX-PDS-2024-15 4、资金来源:政府专项债和区财政资金,已落实。 5、标段划分: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监理; 6、招标范围:第二标段:本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的监理服务(包含项目概 况中的全部内容)。 7、监理服务期限: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 8、质量标准:第二标段(监理):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监理)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截图);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提供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2024年1月1日以来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保证明,并提供拟派项目总监无在建承诺书;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 7.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8.投标人未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投标。查询截止时点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9.本次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只能针对一个标段进行投报。 3.投标人须保证参加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核实须配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上报监督部门予以处罚(提供承诺书)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0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时间:2024年10月11日09时0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10月11日09时0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站上发布。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因各投标人未仔细阅读造成的损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2、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九、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375-****209 地址:**市**区****财政局院内) 招标人:**市****建设局 联系人:古先生 联系电话:0375-****076 地址:****区南环路81号 2、代理机构:****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3****3523 联系地址:**市**区神马大道138号 3、监督单位:**市****事务中心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905、0375-****97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0F****052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工程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监理标段不接受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l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l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l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l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5****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l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及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承担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协会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计取,此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机构,不再单独列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查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须在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具有和招标文件相同的效力。 2.2.3 投标人应及时在发布的媒体和《**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系统中查看澄清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投标文件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审查资料; (5)监理大纲; (6)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小数点保留2位)。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4. 投标 4.1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4.1.1 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4.1.2 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市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2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4.2.1 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 注: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4.2.2 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市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2.3 投标人递交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填写签到登记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中。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中,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本项目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的规定。 5.2 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5.2.1 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5.2.2 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2.3 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5.2.4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委员会。 5.2.5 ****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5.2.6 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如果您在此次招标中有任何质疑或不满,请拨打招标代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您所遇到的问题将会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提出质疑和投诉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有质疑和投诉材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注明法定代表人手机联系方式,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若授权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还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的质疑、投诉、举报、短信、匿名反映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不予受理。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再进行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5评标打分结果为:最后得分为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具体以和招标人签订时的约定为准)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 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 至 / 年 / 月 / 日止。 (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 至 / 年 / 月 / 日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共同确定的工程范围。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监督、合同管理和协调管理。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规划要点及标准;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工程设计及文件(包括图纸、技术说明、标准图集、设计变更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依法订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 2.3.2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承包人有任何的经济**关系或其他的利益冲突。 2.3.3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注册号: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经委托人确认的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人确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争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4 履行职责 2.4.1监理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展开监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关的义务。监理人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 2.4.2所有涉及工程延期或金额变更,监理人均需请示委托人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涉及工期、索赔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需经委托人同意 。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根据需要另定 。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第三方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当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采购阶段: / 。 A-4 施工阶段(含人防): / 。 A-5 保修阶段: / 。 A-6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 委托人(简称甲方): 监理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监理要求 1、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67个区域,其中: ****办事处5个区域(1.中材环保家属院;2.卫校家属院;3市轴承厂家属院;4.天力公司家属院、冠京开发楼、煤炭工业院及天昊小区2#3#楼;5.昌盛小区); 马庄办事处23个区域(1.油脂化厂家属院;2.**路顺祥楼;3.园林处家属院;4.仪表厂院;5.****公司;6.工学院18、19号楼:7电务厂家属院;8.市房产局2、3号楼;9.市国税局南北楼;10.马庄派出所;11.****分局;12.工业学校楼;13.市蔬菜办家属院:14.市移民办;15.铁炉电工队南北楼;16.市城管处家属院;17.市房产局6号楼;18.保险公司家属楼;19.市煤技校家属院;20.****管理局家属院;21.市人才家属院;22.食品厂小区;23.农科路); ****办事处31个区域(1.**公寓、牛庄开发楼(建兴)、石油公司家属院;2.开小商品楼、****小学家属院;3.****公司老院;4.****公司家属院;5.****公司家属院(新);6.储运公司家属院;7.十三中商品楼;8.开源路湛南30号楼;9.湛南路88号楼;10.湛南路68号楼、湛南路80号楼;11.湛南路69号楼;12.湛南路14号楼;13.**公司家属院;14.区财政局家属院;15.牛庄开发楼;16.金建公司家属院;17.工行家属院、食品公司家属院;18.国税局家属院;19.南光小区;20.农科所家属院、保险公司家属院、棉麻公司家属院;21.****小学家属院、安装公司家属院;22.中**发院;23.检察院家属院;24.司法局家属院;25.程庄开发楼、****分局家属院、**局家属院;26.办事处家属院;27.信访局家属院;28.阳光小区、自来水家属院;29.气象局家属院、市规划局家属院;30.三产办家属院;31.程庄路); ****办事处5个区域(1.环保学校、工学院家属院;2.永强小区;3.工行家属院;4.**小区;5.沁园小区); 北渡办事处3个区域(1.水库管理局家属院;2.**分局家属院;3.移民路)。 以上区域包含的内容涉及室外场地拆除恢复、**及维修大门、围墙翻新及墙体彩绘、路灯、门卫室改造、室外道路**及维修硬化、室外绿化、室外给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电气改造、公共配套设施及其他等。 2、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的监理服务(包含项目概况中的全部内容) 3、监理服务期限: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 4、质量标准:合格 二、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三、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四、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最终结算**费的 %(百分之 )作为投报费率,监理服务期: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评分标准,格式自拟。 六、其他材料 1.根据《****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投标人在提交投标资料时签署《**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承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格式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 投标项目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大写) ;(小写) ; 质量目标: ; 监 理 服 务 期: ; 项目总监: ; 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 项目组成人员: ; 1、 (业绩名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