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处理厂扩建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处理厂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江****开发区**路与兰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编制单位:****设计研究院****公司
项目概况: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2600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23****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化验废水、药剂配置废水等,此部分废水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污水处理主体工程采用“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强化脱氮改良A2/O池+二沉池+高效澄清池+臭氧接触池+曝气生物滤池+紫外消毒渠”组合工艺。处理后的尾水经一期人工湿地排口排入维桥河。常规污染物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氟化物、重金属等参照执行表3和表4限值。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中水按照用途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等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扩建项目粗格栅及提升泵房(依托现有)、细格栅及沉砂池(本次扩建)、水解酸化池(本次扩建)产生的恶臭(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现有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改良A2/O池(厌氧、缺氧段)(本次扩建)、污泥浓缩池(本次扩建)、污泥反应池及脱水机房(依托现有)的恶臭(氨、硫化氢)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废药剂瓶(HW49)、检测废液(HW49)、废机油(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鉴别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鉴别结果明确前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栅渣、沉砂、生物滤料、废紫外灯管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栅渣和沉砂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目前厂区现有项目已设置1个11560m3的应急调节池,同时扩建过程中改造原有应急池1(有效容积为2681m3),并将厂区两座废旧水解酸化池改造为应急池2(有效容积为5632m3),扩建后全厂应急事故池总容积19873m3。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编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9.本项目扩建后仍以厂界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0610
通讯地址:****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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