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穗从府征决〔2024〕7号
征收人:****
法定代表人:赵龙
职务:区长
地址:**市**区街口街**东路99号
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地址:**市**区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3660
被征收人:**市**区****经济**社
机构代码证号:N****117MF****419G
地址:**市**区****经济**社
不动产权证号:无
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原******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2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从国土预征字〔2015〕10号),****政府同意,******厅以《****政府关于**市**区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359号)批准征收位于**市**区****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12.4507公顷(合186.7605亩)。根据征地相关规定要求,****政府于2017年4月6日已依法发布《****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47号,附件2),并于2022年6月22日再次在项目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社及地块现场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城郊街依程序开展批后实施工作,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查时经多方共同核实,项目地块实际涉及城郊街**村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社,现城郊街**村第二、第三、第六、******社的被征收权利人均已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社被征收人在征收批复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目前尚未办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补偿登记,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清障。经查,征收实施单位已就该集体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问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未获被征收人配合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书面发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被征收人仍拒不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已采取公证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并在******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拟征收地块现场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用地批复范围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村**地铁站出入口东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经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权属人为****经济**社。权利类型: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测量面积(不包含房屋占地面积)39.0288亩,涉及农用地36.1764亩(其中园地32.7665亩,耕地2.0055亩,草地1.4044亩),建设用地2.8524亩(其中农村道路0.4589亩,村庄2.3935亩)地上附着物涉及水井6口;经现场测量,红线范围内清点乔木共916棵,其中番石榴(5-20cm含20cm)9棵,番石榴(21-40cm含40cm)2棵,花椒(5-20cm含20cm)2棵,黄皮树(5-20cm含20cm)104棵,嘉宝果(5-20cm含20cm)3棵,蕉树(5-20cm含20cm)64棵,荔枝树(5-20cm含20cm)121棵,荔枝树(21-40cm含40cm)420棵,荔枝树(41-60cm含60cm)12棵,楝树(21-40cm含40cm)4棵,龙眼树(5-20cm含20cm)60棵,龙眼树(21-40cm含40cm)42棵,龙眼树(41-60cm含60cm)1棵,罗汉松(5-20cm含20cm)3棵,木棉(5-20cm含20cm)4棵,木棉(21-40cm含40cm)1棵,柠檬树(5-20cm含20cm)14棵,枇杷树(5-20cm含20cm)4棵,秋枫(5-20cm含20cm)6棵,秋枫(21-40cm含40cm)3棵,桑树(5-20cm含20cm)3棵,树菠萝(5-20cm含20cm)1棵,树菠萝(21-40cm含40cm)1棵,桃树(5-20cm含20cm)2棵,乌榄树(21-40cm含40cm)1棵,五味子(5-20cm含20cm)23棵,秧青(5-20cm含20cm)2棵,秧青(41-60cm含60cm)1棵,柚树(5-20cm含20cm)1棵,榕树(21-40cm含40cm)1棵,榕树(41-60cm含60cm)1棵。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按照《******厅关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2021〕196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文件有关标准及《****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47号)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集体土地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917,628.8元,青苗补偿、一般地上附着物等包干补偿费为人民币1,951,440元。征收实施单****公证处办理被征收土地的证据保全。
二、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配合完成清障交地。
三、逾期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配合完成清障交地,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提存至****公证处,开户银行:****银行城南支行,银行账号:394********0002640。****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1013,地址:**市**区街口街凤仪东路159号。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市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4社会保障情况的更正说明》(穗人社审字〔2016〕215号)规定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项目红线位置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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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