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策服务“免申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一、**政策服务事项(2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事项内容 | 适用对象 | 补贴方式 | 责任部门 |
1 | 高龄津贴 |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民政局 **市卫健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孝民政函〔2021〕8号) | 8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90岁200元,100岁500元,按季度发放。 |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作为始发依据,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 | 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市民政局 |
2 | 经济困难的高龄津贴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 | 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五保)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 市民政局 |
3 | 失能老年人补贴 | 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鄂民政发〔2021〕55号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鄂民政发〔2022〕43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相应材料,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民政局具体承办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 市民政局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 | ||||
6 | 学前教育生活补助 | 《****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 ****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1000元 | ****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由学校做好政策宣传公示工作,不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相关手续进行申请,相关部门对提报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银行)部门集中发放****银行卡中。 由学校做好政策宣传公示工作,不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相关手续进行申请,相关部门对提报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银行)部门集中发放****银行卡中。 | 市教育局 |
7 |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 | ****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 | 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家庭及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教育局 | ||
8 |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 ****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250元/年执行。 | 义务教育阶段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 | 市教育局 | ||
9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教育局 | ||
1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标准。 |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教育局 | ||
11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每生每年2000元 |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表演专业除外)。 | 市教育局 | ||
12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每生每年2000元 |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户、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本人)、孤儿、残疾人子女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教育局 | ||
13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每生每年6000元 | ****学校****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一专业前5%(含5%)。 | 市教育局 | ||
14 | 生育津贴 | 《****保障局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三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办公室关于开展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信息平台测试的通知》 | / |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 / | 市医保局 |
15 | 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 | ****管理局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局发〔2023〕10 号) | / | / | / | ****中心 |
16 | **市公交敬老卡、爱心卡 | 《**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老年人持敬老卡免费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政办发〔2013〕23号 | 60-70岁旅游门标半价,70岁以上免费;65岁以上公交免费 | / | / | 市卫健局 |
17 | 烈属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局员会令第413号 | 烈属2874元、病故256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774元 | / | / | ****事务局 |
18 | 退役军人优先优待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 / | / | ****事务局 |
19 | 支付宝办理 市图书馆读者证 | 《关于开展电子身份码创新应用场景建设的函》 | / | / | / | ****旅游局 |
20 | 办件免费邮寄 | 《**市民之家证照免费邮寄服务工作方案》 | 在市县政务大厅办理的证照材料免费邮寄 | / | / | 市政数局 |
21 | 失业保险金 | 《**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5号、《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4号)第七条规定。 | (1)失业人员失业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 |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保一年以上失业人员 | **** | |
22 |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 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社会孤儿毕业生 烈属毕业生 残疾人毕业生 | **** |
二、惠企政策服务事项(6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事项内容 | 适用对象 | 适用时间 | 责任部门 |
1 |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 《中****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孝发[2018]4号) | 对“小进规”企业按1万元标准奖励。 | “小进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市经信局 |
2 | 专精特新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贯彻落实(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责任清单的通知》(**政办函[2023]44号) | 对获批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50万元奖励。 | 获批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2024.****.01 - 2024.****.31 | 市经信局 |
3 | “CNAAI” 证明商标企业奖励 | 《****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政发[2014]10号) | 对****协会“CNAAI”证明商标企业,本级政府给予 10 万元奖励。 | ****协会“CNAAI”证明商标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4 | 商标发展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15号) | 对首次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每件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荆楚品牌培育工程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我最喜爱的**品牌”电视大赛的金奖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银奖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 首次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入选**省荆楚品牌培育工程的项目、获得**省“我最喜爱的**品牌”电视大赛的金奖及银奖项目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5 | 地理标志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入选《****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协定》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培育暨创新大赛金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银奖的项目给予2万元,优秀奖的项目给予1万元。 | 入选《****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协定》的地理标志、当年通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获得**省地理标志培育暨创新大赛金银奖及优秀奖的项目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6 | 商标国际注册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及逐一国家注册途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 |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及逐一国家注册途径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7 | 区域品牌创建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区域品牌创建,****产权局授权企业数量对商标权利人实行分级奖励,即:对授权对象超过30个的给予5万元奖励,授权对象超过20个但不满30个的给予3万元奖励,授权对象超过10个但不满20个的给予1万元奖励。 | 区域品牌创建的商标权利人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8 |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 | 《中共**市局 ****政府关于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市级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孝发〔2012〕13号) |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业组织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9 |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每年对新获批的**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按1:1配套奖励,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
10 | 获评专利奖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 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及获评**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发明人奖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1 | 知识产权示范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15号) |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获评国家级、****园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学校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2 | ****工作站****工作站补助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给予年度考核合****工作站****工作站每年各2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 | 年度考核合****工作站****工作站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3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专利质押融资备案登记和获得商标权质权登记的企业进行贴息补助,对借款企业按发放贷款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专利质押融资备案登记和获得商标权质权登记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4 | 专利转化补助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对在我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3年内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在我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5 | ****中心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自主建设、试点探索”的原则,****学院****中心,以专利转让、许可方式转化专利到中小微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开展专利托管、交易、作价入股等市场化运营活动,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 专利转让、许可方式转化专利到中小微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开展专利托管、交易、作价入股等市场化运营活动,年度考核合格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6 |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 《****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政规〔2022〕5号) | 完善中介机构激励政策,对成立时间满两年、运营正常且每年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 | 成立时间满两年、运营正常且每年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7 | 中国质量奖励 | 《中****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市级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孝发(201213号) |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40万元;对新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新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8 | 市政府质量奖励 | 《****政府****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规[2018]8号) | ****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万元。 | ****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19 | 标准制定奖 | 《****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31号) | 对新制定国家级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 新制定国家级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20 | 资质晋级奖 | 《关于建设建筑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21]6号) | 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 | 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 2024.3.1 - 2024.5.1 | 市住建局 |
21 | 工程创优奖 | 《关于建设建筑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21]6号) | 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省优工程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外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奖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 50%执行。 | 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省优工程 | 2024.3.1 - 2024.5.1 | 市住建局 |
22 | 国家、省级工法奖 | 《关于建设建筑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21]6号) | 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工法、**省工法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工法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计奖。 | 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工法、**省工法的 | 2024.3.1 - 2024.5.1 | 市住建局 |
23 |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奖励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4 | 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10 万元。 | 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5 |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奖励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新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给予10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6 | 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7 | 展销会展位补助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参展**绿色消费博览会、食品博览会、农业博览会、荆楚粮油精品展、农**收节等重要展会及活动载体搭建对接平台给予每家1万元补贴 | 参展**绿色消费博览会、食品博览会、农业博览会、荆楚粮油精品展、农**收节等重要展会及活动载体搭建对接平台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8 | 农产品认证奖励 | 《****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政办发[201739号) | 对当年通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 | 当年通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 | 2024.****.1 - 2024.****.31 | 市农业农村局 |
29 | 产学研**平台奖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工作站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工作站,给予1万元奖励,绩效考核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 | ****工作站经考核合格、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工作站 | 2024.****.1 - 2024.****.31 | 市科协 |
30 | A级景区创建 | 《****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规[2018]4号) | 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 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 | 2024.****.1 - 2024.****.31 | 市文旅局 |
31 | 旅游度假区创建 | 《****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规[2018]4号) |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100万元。 | 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旅游强县(名城)、旅游名镇、旅游名村 | 2024.****.1 - 2024.****.31 | 市文旅局 |
32 | ****饭店 | 《****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规(2018]4号) |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 万元。 | 新创建的五星级、****饭店 | 2024.****.1 - 2024.****.31 | 市文旅局 |
33 | A级旅行社 | 《****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规(2018]4号) | 对新创建的5A、4A、3A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 | 新创建的5A、4A、3A旅行社 | 2024.****.1 - 2024.****.31 | 市文旅局 |
34 | 企业上市奖励 |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政发[2020]4号) |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政府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政府财政一次性奖励110万元。 |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 2024.****.1 - 2024.****.31 | ****金融办 |
35 | ****银行机构奖补 | 《****政府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政规(2019]8号) | 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级行拨付的营运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级行拨付的营运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银行业金融机构 | 2024.****.1 - 2024.****.31 | ****金融办 |
36 | ****银行机构房租补贴 | 《****政府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政规(2019]8号)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同地段实际房租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年起。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2024.****.1 - 2024.****.31 | ****金融办 |
37 | ****园区(基地)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4〕7号) | 对新认定的省级、****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基地,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省级、****园区,新认定的省级、****基地 | 2024.****.1 - 2024.****.31 | 市局宣传部 |
38 | 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4〕7号) | 对新****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39 | 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4〕7号) | 对新认定****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心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0 | 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4〕7号) | 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研究所 (公司)、****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研究院恶意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研究所 (公司)、****中心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1 | 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补助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 | 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场主体,****大学科技园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2 | 众创空间建设补助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给予3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 | 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市场主体,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3 | “星创天地”建设补助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星创天地”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 | 在**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市场主体,经认定的“星创天地”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4 |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补助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经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在孝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 经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在孝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5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进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额外奖励1万元(与小进规奖励可叠加)。 |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进规的高新技术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6 |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 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进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7 |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在孝企业进入到全省决赛的,按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入到**决赛的,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在孝企业进入到全省、**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8 | 国家科技项目补贴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牵头承担在**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补贴。 | 牵头承担在**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49 | 双创战略团队建设补贴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新获批的省级在孝双创战略团队,按省实际资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同一团队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申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并进入答辩或实地考察环节,但最终未能获批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次。 | 新获批的省级在孝双创战略团队;申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并进入答辩或实地考察环节,但最终未能获批的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50 | 科学技术奖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11号) |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在孝企业,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 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在孝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51 | 科技成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 市局办公室 ****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等 4个文件的通知(孝办发电〔2021〕85号) | 对我市新获批的省级****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 我市新获批的省级****基地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52 | 创新主体奖励 | 市局办公室 ****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等 4个文件的通知(孝办发电〔2021〕85号) | 对经省科技厅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经省科技厅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 | 2024.****.1 - 2024.****.31 | 市科技局 |
53 | 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 《****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孝办发电[202185号) | 对新获批****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获****基地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技术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等),分别奖励50万元、10 万元。 | 新获批的国家级、****基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技术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等) | 2024.****.1 - 2024.****.31 | 市发改局 |
54 | 博****工作站)、****基地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4〕7号) | 对**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基地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经考核合格 | 2024.****.1 - 2024.****.31 | **** |
55 |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3]17号) | 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达到A级、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达到A级、AA级、AAA级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市经信局 |
56 | 电子商务企业示范称号奖励 |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政发(2016]2号) |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基地、楼宇)被认定为省级、国****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基地、楼宇)被认定为省级、国****园区 | 2024.****.01 - 2024.****.31 | 市商务局 |
57 | 企业参展奖励 | 《****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增长稳就业促消费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2]24号) | 鼓励支持企业利用**绿色消费博览会、食品博览会、楚菜博览会、农业博览会、文化旅游博览会、青少年体育博览会、荆楚粮油精品展、农**收节等重要展会及活动载体搭建对接平台,用活动促宣传、强推荐、助产销,对参展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补贴。 | 企业利用**绿色消费博览会、食品博览会、楚菜博览会、农业博览会、文化旅游博览会、青少年体育博览会、荆楚粮油精品展、农**收节等重要展会及活动载体搭建对接平台 | 2024.****.01 - 2024.****.31 | 市商务局 |
58 | 商贸企业纳统奖励 | 《****办公室印发(**市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2]32号) |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住宿餐饮业200万)的批零住餐企业,市本级进限纳统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免申即享”奖励。 |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住宿餐饮业200万)的批零住餐企业 | 2024.****.01 - 2024.****.31 | 市商务局 |
59 | 印章免费刻制 | ****监管局关于印发《**市企业开办、变更、注销“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一套5枚印章 | 新开办企业 | 2024.****.01 - 2024.****.31 | ****监管局 |
60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鄂政办发〔2023〕22号)文件 |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 | 无严重违法失信并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 | 2024.****.01 - 2024.****.31 | **** |
61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鄂人社发〔2023〕25号)文件 | 对招用 2023 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含)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 1人 1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政策。 | 招用应届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的企业 | 2024.****.01 - 2024.****.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