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已完成实缴。 2.受让方须承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单位的相关负债,具体如下: (1)根据乐东九所****公司财务报表,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乐东九所****公司****集团****公司其他应付款38,900,759.9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玖拾万零柒佰伍拾玖元玖角(小写:¥38,900,759.90元)。 (2)根据乐东九所****公司财务报表,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乐东九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账款3,091,931.94元(一期工程款),欠**省****公司应付账款16,899,491.11元(二期暂估工程款),应付账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玖拾玖万壹仟肆佰贰拾叁元零伍分(小写:¥19,991,423.05元);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25,742.79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柒佰肆拾贰元柒角玖分(小写:¥25,742.79元)。 (3)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方负债,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银行账户。 3.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如有发生负债金额变动的,受让方须按变动后的负债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负债由受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标的企业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各方均不得因此期间损益调整转让价格。 5.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6.本项目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须于30个自然日内对标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名称不得使用“海汽”或“海汽集团”等相关字眼。 7.本次股转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8.意向受让方竞买****公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尽职调查等。报名即认可标的情况,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终止交易、提出权利要求等。项目成交后,如因受让方原因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因为受让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9.其他未尽事宜均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