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位于**街道大铲湾港区,本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0********0108号)。现安速捷码头仓储****公司来文申请变更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予以公示:
一、 变更内容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序号 | 内容 | 原用规证内容 | 变更情况 |
1 | 项目名称 | ****集团大铲湾港区二期置换用地522762.13平方米(暂定名) | **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 |
2 | 项目代码 | **** | 2306-440306-04-01-231248 |
3 | 用地性质 | **用地 | 区域交通用地 |
4 | 建设指标 | **规定建筑面积94545㎡,其中: 1)地上:仓库:39600㎡;办公:40590㎡;变电站:1485㎡;维修车间:4620㎡;流动机械库:2695㎡;污水处理站:110㎡;闸口及门卫:4290㎡;加油站:540㎡;消防及加压泵:165㎡; 2)地下:加油站:450㎡。 | **规定建筑面积:94545㎡,其中:仓库39600㎡、办公29945㎡、宿舍5000㎡、辅助配套建筑20000㎡(最终具体建设指标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为准)。 |
5 | 总体布局及城市设计要求 | 1. 建筑高度:≤30米且满足航空限**求; 2. 建筑间距:满足**及消防间距等要求; 3. 建筑退线:一级≥9米。 | 1. 建筑高度:≤60米,且满足航空限**求。 2. 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3. 建筑退线:一级≥6米; 二级≥9米。 4. 建筑主立面:沿金港大道一侧外立面应为建筑主要立面,沿街布置的设备用房应采取美化、遮蔽措施。 5. 屋顶:屋顶机电水箱等出屋面设施应设置在建筑围护结构内,并满足第六立面相关要求。 6.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
6 | 备注 | 1. 本规划设计要点指标根据《****政府关于深****中心等3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深府函〔2021〕236号)核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暂按上述建设指标确定,最终指标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2. 建筑方案设计应落实生态环保、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护措施。 3. 项目应配套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符合《**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及《**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地块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0%。 4. 其它未注明事项应满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它技术规范的要求。 | 1. 本规划设计要点指标根据《****政府关于深****中心等3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深府函〔2021〕236号)、《****运输局关于明确**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规划指标的函》、《****运输局关于**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辅助配套建筑功能及面积意见的复函》核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暂按上述建设指标确定,最终具体建设指标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为准。 2. 建筑方案设计应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护措施。 3. 海绵城市:本项目集装箱码头闸口区、自动化作业区、码头前方作业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无硬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应做尽做、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布置海绵设施。配套生活辅助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0%。 4. 无障碍设施:本项目应根据《**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及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高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案阶段应提供无障碍设计专篇,表达地上地下无障碍流线。 5. 绿色建筑星级:本项目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三星级,宿舍楼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二星级,其他建筑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一星级。 6. 装配式建筑:根据《****建设局关于明确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要求。 7. BIM: 本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用BIM辅助报建审查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实施BIM技术应用。 8. 开发建设团队:本宗地用地单位应组建具备同类项目开发经验和能力的管理团队,确保城市建设及公共空间的品质。 9. 通信设施:根据《**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本地块内规划3处附建式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及1处独立式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应结合地块及建筑布局预留建设宏基站及配套设施条件。 10. 其它未注明事项应满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它技术规范的要求。 |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要求不变。
二、公示时间、地点
(一)公示时间为10个自然日,自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
(二)公示地点:
1.****e站通大厅(地址:**市**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会处南侧前海深港**区e站通)。
2.****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qh.****.cn/。
3.项目现场(地址:**街道大铲湾港区)。
4.**商报。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公示期间,如对上述调整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在公示意见收集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2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至****e****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2.将书面材料以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hfzc@qh.****.cn。
(二)个人反馈的,请附上个人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需委托一人处理意见反馈相关事宜,并附上每个反馈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请附上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为保证反馈意见的真实有效性,以上意见或建议及相关材料须为书面纸质件(须由提交人签名),其中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的材料为书面纸质件的电子扫描文件。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程序开展下阶段工作。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项目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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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边工 ,联系电话:0755-****5157)
附件:
1.附件:公示项目位置示意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