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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武环责改〔2024〕26号
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亚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4MA34K20W23
住所:**省**市******园区兴裕二路6号
我局于 2024年9月24****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底部设置带有阀门的PVC管道,开启阀门时沉淀池内的废水可以通过该PVC管道进入厂区雨水沟,****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岩前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亚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9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亚力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龙环审[2020]466号)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排污登记等情况。
4.2024年9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亚力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节选)复印件1份,****公司的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公司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底部带有阀门的PVC管道。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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