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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项目的公告
根据《****保障局 ****服务中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在我县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工作,拟遴选有专业资质和优****公司参与项目**。现公告如下:
一、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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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地点
**县境内。
三、具体内容
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承办**县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服务的供应商,提供围绕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密切相关的全流程服务。
(一)试运行区域和对象
本次试运行地点为**县全域,试运行对象为常住地在**县且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24年8月参加职工医保111313人。
(二)试运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4日起启动,至2025年2月4日结束。如终止时间有变动,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保障范围
****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四)试运行方式
省医保局、****中心指导,****医保局、****中心具体实施。试运行期间,****医保局****中心确定受委托供应商开展承办服务。
(五)承办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试运行期间所需资金待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统一从省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基金中列支。其中,运营成本费按照全省统一实施时公开招标的有关标准进行支付,失能评估费及护理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按月予以结算。
月运营成本费=人均月筹资额(社平工资8050元*0.3%)*参保人数*2%。
(六)失能等级评估
由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具体评估标准、流程、****医保局****医保局另行制定。
(七)待遇标准
1.待遇享受条件。连续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月以上且在试运行期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具体参保政策参照(琼医保〔2021〕335号文件执行〕,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待遇享受标准。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的不同、支付差别化的待遇,****医保局****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业务承办服务内容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参与**县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服务承办工作,旨在通过试运行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流程、全要素的实践探索,逐步梳理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及时发现问题,积累总结经验,为全省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奠定基础。同时,通过部分重度失能人员的亲身体验,提高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可度,从而吸引更多的重度失能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待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承办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
五、业务承办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的指导下协助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承办、试点成效在社会的知晓度,做好制度试点的正向宣传。
(二)供应商应指派专人团队在**县医保承办机构窗口合署办公,负责长护险政策咨询、申请受理、协助开展失能评定、稽核调查等工作,做好咨询台账、申请台账工作。
(三)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照协议做好对定点护理机构考核、护理服务监督等工作。
(四)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按照自评、评估申请、协助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评估结论、结论公示及结论送达、争议复评等程序开展失能评定工作,按需组织评估,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做好对评估人员、评估专家、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考核工作,每月按需集中组织护理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六)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做好稽核巡查工作,根据情况,供应商应每月按规定开展上门稽核工作,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失能人员生存状态、护理环境是否改善、实际护理人员是否相符、护理任务是否完成、家属的满意度评价等。
(七)供应商应按照协议对协议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实行服务监管,“线上+线下”双线联动,通过移动稽核技术对居家和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线下每月对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上门稽核监管护理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供应商应提供自主研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且满足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工作中组织实施特遇申请、需求评估待遇支付、服务供给、承办管理等全流程全要素承办工作。省医保局负责协助指导护理服务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接口对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承办全流程闭环管理。
(九)供应商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服务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
1.供应商应建立专管专营机构,对长期护理项目实行专管专营、独立运作。
2.供应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采购人备案。
(十)供应商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本项目的承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十一)供应商应于合同生效后安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到位开展工作;应于合同生效后20天内确保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应于合同生效20天后完成满足长护待遇申请、失能评定、稽核巡查、护理服务、服务监控等承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十二)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业务需要,协助做好组织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员及评审专家参与失能评定监督工作。
(十三)供应商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试运行结束后向采购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报告。
(十四)供应商应承诺规范承办服务费的使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项目承办费用的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与其他资金混用。
六、对供应商的要求
供应商应当具备充分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承办服务能力,具备独立、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服务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全流程网上承办受理、服务实时监控、电子档案留存于费用联网结算的要求,适应**县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政策及承办管理要求。
(一)制定管理制度
供应商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承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供应商派****中心窗口合署办公(具体成员名单待遴选工作完成后协商决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承办工作。
(二)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
****按照《****关于做好**县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委托费用的清算及供应商的退出机制挂钩。
(三)供应商退出约束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供应商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如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约定,不予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且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供应商仍应足额赔偿。
(四)合同终止机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核查情况属实的,终止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供应商须按长期护理保险承办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
1.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
2.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经采购人5次以上(含5次)对供应商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供应商仍不整改的;
4.其它严重违反政策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报名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四)单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打印的全部信用记录,且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通过上述网站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及****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上发布。
九、预算金额和选聘方法
(一)预算金额:16.129万元以内。
(二)选聘方法:选聘工作由****负责,对参加选聘报名的所有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确认后,对符合公告载明各项要求的报名单位,根据各报名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分,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选单位(备注:报名不足三家单位,不影响本次公开遴选工作的开展)。
十、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自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报名单位应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将予以拒收。
2.报名单位:****
3.报名地址:**县金江镇文化北路79号3楼
邮箱:****@126.com
联系人:张女士,电话:0898-****126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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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