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批准服务信息 |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批复,TXT,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1-11 |
**** | 发布日期:2024-11-11 |
有效 | 废止日期:|
休水审批〔2024〕23号 | 关键词:|
有效性: | 有效 |
****教育局:
你单位“关于报送《****小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县**镇,**南路与拟建宝城路交叉口,建设1#综合楼、2#、3#、4#教学楼、5#风雨操场、6#食堂、报告厅、280m环形跑道及道路、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总占地3.58hm2,其中永久占地3.55hm2,临时占地0.03hm2。本项目共挖方4.77万m3,填方8.27万m3,无余方,项目区垫高需借方3.50万m3,来源于**中安科创城项目余方。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600万元。项目计划2024年6月开工建设,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19个月。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511.51万元(主体已列497.0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48.19万元,植物措施248.00万元,临时措施4.35万元,独立费用10.9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或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须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本批复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等事宜,由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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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
抄送:****政府,****规划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