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保障局,****事务局,**县、****社会保障局,自****服务中心,各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鼓励各药品生产企业积极主动参加集采,促进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公允,根据《****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要求,现就集采接续非中选药品药品挂网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和省级(含我区参加的省际联盟****医院联盟带量议价)组织开展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接续集采时未中选的药品(以下简称“接续非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凡例”中的合并归类的剂型为准)同治疗领域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同步处置。
二、挂网条件
接续非中选药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医药采购平台继续挂网。不符合的,可予以暂停挂网,不再接受阳光挂网申报。
(一)接续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原中选价,且不高于本品种现接续中选最低中选价格1.8倍的,可在**医药采购平台继续挂网,并获得集采备选身份(简称“备选药品”),备选药品不纳入非中选药品监测。
(二)接续非中选药品不能接受该药品原中选价且低于本品种现接续中选最低中选价格1.8倍挂网的,可按照相应接续采购文件及国家价格治理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联动。并满足如下条件。
1.挂网价格应为**最低挂网价(不包含集采中选价);
2.在我区参加的联盟集采有中选但未选择供应**的,以及在其他联盟接续集采(**未参加)有中选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不高于其中选价的1.5倍;
3.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应不高于同质量层次(包括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和视同过评药品)除本药品外已挂网药品价格的中位数;
4.接续非中选药品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含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和视同过评药品)的最低价。
三、价格管理
(一)接续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非中选药品价格管理要求并进行价格联动。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进行联动价格调整,未及时调整的,暂停挂网。
(二)接续非中选药品如存在挂网价格发生变化的,其在挂网价格变化前,存在有与医药机构平台签订的采购合同未执行结束的,应完成已签订协议的药品供应或自行与相关医药机构沟通取消合同后,方可进行价格调整,并就其供应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三)集采药品产生新一轮接续中选结果的,原接续中选药品再次接续未中选的,亦应遵循上述条件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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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