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县(2016)06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县(2016)063号地块位于**市**县莫干山镇筏头村,东侧****疗养院,南侧与304省道相邻,西侧紧邻**广电莫干山镇筏头广播电视站、****村委会和民居,北侧紧邻筏头公交首末站和临莫线。总用地面积为21682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北纬:30.554392°,东经:119.852110°。2019年以前地块内为林地和菜地;2019年后建成为莫****中心(筏头)-停车场,****停车场和候车室,后一直至今。
本次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属于居住用地,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摸清地块污染情况,科学有效地消除地块污染,确保地块及周边人群和环境的健康安全,2024年10月,受****委托,****在对**县(2016)063号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以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编制了初步调查的工作方案,并****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调查地块进行了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最终编制完成了《**县(2016)06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1个背景对照土壤采样点位),共计送检36个土壤样品(其中4个土壤平行样)。地块内所有点位土壤采样点位的样品中检测因子(重金属及无机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所检出物质的种类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其中1个背景对照地下水采样点位),共计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其中1个地下水平行样)。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除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地块外对照地下水样品中,所检出物质除锰和浊度外与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物质种类基本一致,且浓度均未超过相关评价标准。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住宅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浊度为感官性指标,不作为关注污染物,无人体健康风险,地块内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对照点锰指标偏高可能是由于靠近山地土层中可能含有少量锰质氧化物。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中各检测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除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可排除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因此本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一类开发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