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事局江苏海事局扬州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1********011254D | 建设单位法人:郭学军 |
朱振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国展路1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海事局**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41-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9-G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区嘶马镇嘶马桥上游长江左岸约600m处 |
经度:119.70103 纬度: 32.31431 | ****机关:****行政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9-17 |
江开行审〔2019〕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600 |
62 | 运营单位名称:**** |
111********011254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1003MA1MHY0E9X | 验收监测单位:**迈****公司 |
913********668839K | 竣工时间:2024-04-30 |
2024-06-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10 |
2024-10-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对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文件,项目不存在重大变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你单位拟投资5164.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在**市嘶马镇嘶马桥上游长江左岸约600m处(水陆距吴淞口为228km****海事局**海事工作船码头,码头同时担**市溢油应急设备库的配套码头的功能。****海事局海巡艇外,还将在紧急情况下停靠大型船舶运输搜救物资及溢油应急处理相关设备。工程拟建设约80m长固定式码头一座和60m趸船码头一座。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结合本项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须取得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在**市嘶马镇嘶马桥上游长江左岸约600m处(水陆距吴淞口为228km****海事局**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建设约80m长固定式码头一座和60m趸船码头一座;项目配备紧急情况下停靠大型船舶运输搜救物资及溢油应急处理相关设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施工船舶油污水、施工生活污水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妥善处理,严禁排入长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先进工艺进行施工,合理安排各类机械施工时间。 (二)本项目不接受到港船舶污水。船舶生活废水由槽车定期清运至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三)严格按照《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优先使用岸电,停靠船舶需使用符合要求的油品。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噪声主要为港船舶鸣号噪声。通过减少靠港船舶的鸣笛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以“减量化、**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施工船舶油污水、施工生活污水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妥善处理,严禁排入长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先进工艺进行施工,合理安排各类机械施工时间。 (二)本项目不接受到港船舶污水。船舶生活废水由槽车定期清运至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三)严格按照《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优先使用岸电,停靠船舶需使用符合要求的油品。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噪声主要为港船舶鸣号噪声。通过减少靠港船舶的鸣笛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以“减量化、**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
1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由槽车定期清运至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处理变为接管至光大****公司进行深度处理。2、营运期船舶由“在码头停泊时,辅机运转提供用电和基本动力,产生燃油废气无组织排放”变动为“由岸电提供用电和基本动力,辅机不运转,无燃油废气产生”。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环境影响较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你单位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接管口,并设置标识;对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489 | 0.1489 | 0 | 0 | 0.149 | 0.149 | |
0 | 0.1816 | 0.52 | 0 | 0 | 0.182 | 0.182 | |
0 | 0.0416 | 0.05 | 0 | 0 | 0.042 | 0.042 | |
0 | 0.004 | 0.004 | 0 | 0 | 0.004 | 0.004 | |
0 | 0.0968 | 0 | 0 | 0 | 0.097 | 0.09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预处理装置 | 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标准 | 建有一座生活污水预处理装置 | **迈****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1日对项目生活污水情况进行采样监测,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系靠设施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系靠设施降噪 | 苏迈****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1日对项目噪声情况进行采样监测,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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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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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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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1、灌注桩施工在钢围堰内钻孔成桩,减少水体扰动;加强施工区域通航管理工作,防止运输船舶溢油事故;2项目陆域无永久占地,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规范了作业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岸坡植被;不得随意在江段和岸坡取砂石;不得随意砍伐工程附近区域的树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灌注桩施工在钢围堰内钻孔成桩,减少水体扰动;加强施工区域通航管理工作,未发生船舶碰撞溢油事故。 2项目陆域无永久占地,已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施工阶段未破坏岸坡植被、未在江段和岸坡取砂石、未砍伐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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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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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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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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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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