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社会统一编号:****,地址:**市**区********2 幢 24 层 6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9月12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关于交办****玻璃厂至蒋文华屋边公路硬化工程质量问题的通知》。在工程质量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监理单位为**************公司,合同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零伍拾伍元整(¥36055.00),项目主管人员邢**,项目直接责任人员蒋**。**亚兴建设****公司取得了住建部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没有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询问笔录、项目监理合同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结果: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决定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零伍拾伍元整(¥36055.00)的行政处罚、项目主管人员邢**罚壹仟捌佰零贰圆柒角伍分(¥1802.75)、直接责任人员蒋**罚款壹仟捌佰零贰圆柒角伍分(¥1802.7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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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