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片区)达开灌片第三批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市**镇**村、安旺村的土地2.4393公顷作为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片区)达开灌片第三批临时施工便道、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2.4393公顷,农用地2.1764公顷(水田1.2860公顷、旱地0.1961公顷、乔木林地0.4249公顷、农村道路0.1702公顷、沟渠0.0342公顷、田坎0.0650公顷),建设用地0.0213****基地0.0213公顷),未利用地0.2416公顷(内陆滩涂0.2073平方米、河流水面0.0343公顷)。涉及占用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1.8752公顷(涉及占用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临时用途为临时施工便道、表土剥离堆放场)。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涉及林业用地部分使用期限以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片区)临时用地(第三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定审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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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