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新领创****公司
授权代表:黄海辉 联系电话:181****8586
邮编:541001
地址:**市**区三多路42号1栋二楼212号房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0日13:00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
1.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仅凭质疑人在质疑函中陈述的事实依据,无法判定中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无法证明中标人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原材料检测报告达不到评分标准、一份原材料检测报告由几个生产厂家品牌产品共用的情况。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经核实,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有小样评分错误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3.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之规定,******公司、中****公司的从业人员均达不到中型企业标准,故而下划一档,认定为小型企业。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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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