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农业、林业、水利,企业,批复,DOC,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2-06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4-12-06 |
2024-12-06 | 废止日期:|
歙水政函〔2024〕153号 | 关键词:取水许可 |
关于****取水许可延续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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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和《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廷续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以及取水单位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供需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的取水许可延续从2025年1月9日至2030年1月8日,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二、****公司取水许可延续,应在取用水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生产废水和雨水的回收利用率,需排放的废污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保证退水或者排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并按有关规定对计量设施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计量准确。计量设施受损时应及时修复,****机关。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和要求登录“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 mwr. gov, cn/fw/)填报取用水情况;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登录安****认证中心。填报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你公司应根据核实和确认的实际取水量、水**费征收标准按月缴纳水**费。
七、本机关依法对取水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时,你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本机关在发生重大早情等特殊情况时,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量决定,你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特此批复
项目统一代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