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12343.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广西灵山鑫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12343.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公司的批复
********公司: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村委****村委交界处A地块12343.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以人民币柒佰零肆万元整(¥****000.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300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村委****村委交界处A地块12343.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公司。
二、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燃气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704.00万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45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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